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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台灣衛生署承認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是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 「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我無法相信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日本上市5個月就累積 124 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而台灣多年來累積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使用病患卻是「零」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2007年4月版),摘錄間質性肺炎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相關內容如下:

使用時特別警告及注意事項

服用Iressa 之患者,曾發生間質性肺病( ILD ),其可能係急性發作,有些患者因而致命(參閱「可能之不良反應」章節)。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如果患者出現呼吸症狀之惡化,如呼吸困難、咳嗽及發燒時,應停止用Iressa治療,並立即著手調查。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

在一項日本之藥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參閱「可能之不良反應」章節),追蹤3159位非小細胞性肺癌病患在接受Iressa 或化學治療12 週後,其後所產生會發展成間質性肺病(ILD)(不論該病患為接受Iressa 或是化學治療者)之危險因子被定義如下:
◎抽煙、
◎表現狀態差(PS≧2)、
◎電腦斷層掃描下正常肺部覆蓋範圍≦50%、
◎近期內被診斷為非小細胞性肺癌(<6 個月)、
◎之前已存在有間質性肺炎、
◎年紀較大(≧55 歲)並存在有心臟疾病。

曾發現之可能之不良反應ADR:

少見(>0.1-≦1%): 
◎血液及淋巴:服用warfarin 患者,有些發生國際標準化比值(INR)上升及/或出血。
◎眼睛:角膜糜爛:可逆性,且有時與睫毛雜亂有關。 
間質性肺病:常為嚴重性(CTC 第3-4級)。曾有導致致命之案例。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本來就是給肺腺癌末期病人吃的,大部份都是因為咳嗽、喘就醫才發現,通常發現確診時都是存活期不到6個月的病人。通常這類肺癌末期病患的肺多半都有間質性肺炎或肺臟纖維化的狀況發生,有的是因為做過化療或放射性治療所造成的「化學肺」(肺臟纖維化)。若照上述2007年4月版的仿單標準來看,其實沒有幾個肺腺癌末期病人適合吃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就算吃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也會因為發生致死性間質性肺炎而死亡。在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查詢,致死性間質性肺炎仍列在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官網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唯一仿單(2007年4月版)中「少見(>0.1~≦1%)」藥物不良反應。

2009年(民國98年)12月2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的相關問題,截取當天得到的回覆說明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的相關問題, 謹提供相關資訊如下予您參考

根據全球臨床試驗的資料,預估間質性肺病(ILD)在日本以外地區之總發生率為大約0.3%,而在日本地區則為大約3%。


另外, 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

然而對於"適當之治療", 需由臨床醫師依據病患的狀況, 給予支持性療法, 目前並無確切的治療指引

附件為"藥物安全簡訊"於2003年所發表與艾瑞莎使用注意事項相關的文章
 <<Gefitinib使用注意事項.pdf>>
http://www.medicinenet.com/interstitial_lung_disease/page3.htm

然而本文件所提供之內容並不能取代醫師之治療及醫師對病患之醫囑
若有任何疾病治療的相關問題, 亦需煩請您再與醫師聯繫討論

2010年(民國99年)2月,產生全台灣第1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申請案。

2010年(民國99年)4月,子葳手札Tzuwei' Blog部落格首度貼文《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質疑台灣衛生署、健保局、藥商不公佈此藥副作用案例數目與致死率,誤導病患家屬盲目花大錢自費買標靶藥,或者由健保局付大筆藥價給醫院與藥商。而且台灣第一線臨床醫師沒有能力分辨判斷由標靶藥造成的致死間質性肺炎。

2010年(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8時18分,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處理回覆,摘錄相關內容:「經查艾瑞沙(Iressa)及得舒緩(Tarceva)...依據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庫,截至目前為止,接獲多起因使用該二藥品疑似發生之不良反應,多為皮疹、腹瀉、肝指數異常...等,經查仿單已刊載該等不良反應,...」

根據上述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因為艾瑞沙(Iressa)及得舒緩(Tarceva)導致間質性肺炎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致死的訊息。雖然如此,還是很感謝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一個小老百姓的提問。

2010年(民國99年)10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取得台灣衛生署的新核准適應症,作為具有 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之第1線用藥。這是根據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回函說明的時間點。

2010年(民國99年)11月,針對台灣第一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申請,初審審議結果為「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

2010年(民國99年)12月,根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電話回覆: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在該例以前,沒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2010年(民國99年)12月,清查藥害審議委員的背景資料後,藥害申請人要求多年來擔任藥害審議委員的台大醫院楊志新醫師「利益迴避」,因為楊志新醫師長期接受藥商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提供多筆金額龐大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人體臨床實驗研究經費,且負責協助讓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台灣上市。具有公務人員身份且享有公務人員薪資福利保障的台大醫院(與台大醫學院教授)楊志新醫師如何能在左手拿藥廠數以千億的經費,右手去審查不利於藥廠的藥害救濟申請案?左手與右手不會打架?這中間不會有利益衝突嗎?

2011年(民國100年)1月起,楊志新醫師未獲行政院衛生署續聘為藥害審議委員。

2011年(民國100年)2月25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判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廠阿斯特捷利康敗訴,需賠償受害者。

2011年(民國100年)3月23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厚生省敗訴,需對受害者國家賠償。

2011年(民國100年)6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取得台灣健保局的核准,可做為第1線的健保用藥,只要符合基因檢測,就可由健保給付高昂藥價,否則仍是需要自費。適用於「由原廠提供的2009年8月版本的仿單」。

2011年(民國100年)7月,查閱已公開2010年1月以後的「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即第121~144次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結果如下:

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藥害救濟申請有1例。案例編號:1228。結果是不符合藥物救濟。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藥害救濟申請有2例,案例編號:1140、1325。結果都是不符合藥物救濟,不予理賠。

2011年(民國100年)7月28日,全台灣第1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的複審結果仍然為「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理由是:細線狀間質性浸潤情形(間質肺)應可合理認定在使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之前,即已持續存在,與所使用藥物無關聯。可是「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不是有提到「合併有肺纖化 / 間質性肺...等的用藥者死亡率會增加」?藥害審議會議那些醫界大老、社會賢達們怎能睜眼說瞎話表示「與藥物無關聯」?

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進一步深入了解,才發現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提供給藥害審議會議做為審查依據的不是「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意謂著在「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中重要的警告文字:「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被刪除不見了,完全沒有這句話。藥害審議會議是拿別的版本藥品仿單來做為不利藥害申請人的審查依據。

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時間約11:30~12:30,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電話表示:因為「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關起門來討論許久後認為: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然而,癌症末期患者並不是台灣現行藥害救濟法中的排外對象。癌症末期患者在醫師正當處方下使用藥物而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人人平等且依法有權利申請與得到台灣藥害救濟賠償。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令公告,核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其中「常見(common)」一詞,以國際歸類定義,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發現本來在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查詢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官網與健保局網站仍然還是2007年4月版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突然就換成註記為2009年8月版本的仿單。仿單內容將關於造成間質性肺炎的相關警語「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全部刪除,並將間質性肺炎的不良反應更改成「常見(≥ 1-<10%)」。

這意味著:註記為2009年8月版本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仿單內容中,間質性肺炎的不良反應更改成「常見(≥ 1~<10%)」,所有因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導致的致死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眼盲等藥物不良反應的肺癌末期用藥者是完全得不到「藥害救濟金」賠償。

這不就是驗證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所說的「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版本變動的時間點,截取當天得到的回覆說明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仿單的部分
於公司網站上及健保局上所公開的仿單即為最新的仿單資料

幾點事宜說明如下:

1.艾瑞莎是在99年10月份即取得台灣衛生署的新核准適應症,作為具有 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之第1線用藥

2.艾瑞莎是在100年6月取得健保局的核准,可做為第1線的健保用藥

3.仿單中的修訂日期「2009年8月」指的為AstraZeneca原廠提供的仿單修訂日期,並非台灣衛生署核准適應症之日期

您於另一封信件中所提到間質性肺炎的相關問題,會請公司的專職負責病患用藥安全的經理回覆您,故須請您提供方便連繫的電話號碼,謝謝您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下列3點問題,過了1個多月,未見回覆。 故於2011年11月23日再次以電子郵件詢問,截取提問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本人在此第2次電子郵件詢問貴公司以下問題:

1.原本在97年仿單版本,間質性肺炎是列入「少見」的不良反應,可是100年仿單版本卻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反應,這個變動是何時發生的?是誰的意思?依據哪些事實或人體臨床研究報告?到底發生間質性肺炎的案例有多少才會令您們修改仿單列入為「常見」的藥害。目前台灣地區發生間質性肺炎的案例有多少,比例為何?


2.請提供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的學術研究或相關依據的文件。


3.新舊版本仿單的修正對照表,讓我們用藥者能了解不同版本仿單的差異與這樣修改的用意何在?

 


2011年(民國100年)12月5日,收到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蓋有公司印章的電子郵件回函,截取說明1~3點的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仿單的問題,本公司回覆如下:
 
一、藥物之仿單(亦即藥品之說明書)是重要的藥物資訊來源,尤其是有關藥物安全性方面的資訊,因此根據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藥物仿單必須事先送交衛生署審核,經衛生署核准後始能使用;此外,如果藥物仿單上之記載有任何增刪變更時,也必須事先送交衛生署核准,經獲得衛生署許可後,修正版之仿單始能使用。

二、再者,基於病人之用藥安全,藥商於藥物上市後,必須依法執行上市後藥物安全性監視,並將上市後臨床研究結果及國內外安全性通報資料,即時檢送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仿單變更。

三、有關艾瑞莎仿單上所記載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由原先「少見」 (≥ 0.1%~<1%),變更為「常見」 (發生率為≥ 1~<10%),乃依據已進行完成的最新臨床實證研究報告彚整其他相關試驗研究結果確定發生率≥ 1%,而於民國98年8月修訂,且經衛生署審核許可變更。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花了一個多月才回覆的公函(有蓋公司印章喔!),仍然無法說明或提供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 (≥ 1~<10%)」的學術研究或相關依據文件,全部推說都是經過衛生署審核許可變更。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這份回函等於清楚表示:台灣衛生署承認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是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 「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如果誠如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所言台灣衛生署早在2009年(民國98年)就已經審核許可變更仿單內容,那麼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的專業藥師怎麼會在2009年(民國98年)12月2日以電子郵件回覆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在日本以外地區之總發生率為大約0.3%,而在日本地區則為大約3%。」。

而子葳手札Tzuwei' Blog部落格早在2010年(民國99年)4月,就貼文《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質疑台灣衛生署、健保局、藥商不公佈此藥副作用案例數目與致死率,誤導病患家屬盲目花大錢自費買標靶藥,或者由健保局付大筆藥價給醫院與藥商。

多年來,那些由藥廠提供經費讓台灣醫界大老執行的臨床實證研究一直在進行。同樣的,不管是衛生署、醫界都沒有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致死的藥物不良反應(ADR)通報,至少他們回覆我的內容都是如此。

這些年來,醫界大老在各大媒體都宣稱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有療效,鼓勵肺癌病人吃,特別是那些因為癌細胞擴散而不能開刀的肺癌末期病人,他們都說頂多只有皮膚長疹子的藥物不良反應,卻沒人提到因為吃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會造成加速死亡與嚴重藥害。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生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與皮膚長疹子的藥物不良反應率是一樣「常見 (≥ 1~<10%)」。換句話說,那些醫界大老經常在媒體上說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造成的皮膚長疹子沒什麼大礙,等於是說:同樣高發生率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也是沒什麼啦!因為吃藥而死的人命沒什麼啦!

2003年8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核准在台灣上市。2011年12月,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突然冒出來「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變更為『常見』,乃依據已進行完成的最新臨床實證研究報告確定發生率 ≥ 1」。

意味著:台灣每100位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用藥者,至少會有1位以上會發生間質性肺炎致死,台灣每年新增1萬5千名肺癌新病患,「至少」將有150名病患會發生間質性肺炎致死,卻拿不到藥害賠償。因為誠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所言:
「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

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所以行政院衛生署於2011年(民國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令公告,核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其中「常見(common)」一詞,以國際歸類定義,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光明正大地不用金錢賠償。

每年至少150條人命吔~

人一出生,就是會死,橫豎都會死,幹麻還要有「醫師」這種行業?

既然癌末者,橫豎都會死,衛生署與健保局幹麻還將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納入第1線健保用藥?

誰在說謊?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遵守台灣衛生署規定,每售出一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丸,就要繳納藥害救濟用的藥害徵收金,做為藥害賠償使用。衛生署要求由衛生署投資成立的「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擔任宛如白手套角色,執行向藥商催收藥害徵收金,並接受藥害救濟申請。藥害調查卻是由衛生署去執行,由衛生署與其聘任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來決定誰可以領到藥害賠償金。

衛生署收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龐大的藥害徵收金,卻讓藥廠將仿單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由「少見 (>0.1~≦1%)」變更為「常見  (≥ 1~<10%)」,以逃避藥害賠償。

當日本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厚生省與日本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敗訴,必需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的日本用藥受害者賠償。相較於日本政府厚生省的敗訴賠償,台灣衛生署卻躱在藥害救濟法保護傘之下,努力對藥商催收藥害徵收金,對肺癌藥害者卻想方設法地逃避藥害賠償,這種行為不就是「衛生署在洗錢」?大賺肺癌末期藥害者的死人錢?衛生署帶頭背離藥害救濟法的設立精神。


讓我們來深思:

政府研究單位(醫學中心)與民間機構合作(藥廠),用納稅人的錢發展出所謂「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卻讓民間公司(藥廠)拿去市場販賣,再讓大眾花錢「享受」這個成果(標靶藥),天底下竟有這種美事?

而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致死性副作用,台灣竟然沒有人重視或加以預防?

所有吃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的呼吸喘而送醫急救的全被當成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與藥物無關聯?

任由這些「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光明正大殺人不賠償?

到底台灣有沒有醫師能分辦「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呼吸喘肺炎」、或是「藥物不良反應所導致的呼吸喘之藥物併發間質性肺炎」?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一個由健保給付的有缺陷且造成傷亡的藥品?

吃了這個藥品的受害者有被告知是藥品缺陷造成的嗎?

如果沒有醫師告知,受害者會知道嗎?

受害者會知道要申請藥害救濟來要求不負責任研發有致命缺陷藥品的藥商賠償嗎?

還是任由醫學中心大老與藥商在記者會與媒體只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卻完全沒有公開致死或重傷殘的訊息,形同實質詐欺來誤導大眾?

醫學中心大老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時,是否該在身上掛個牌子寫名「我接受XX藥廠提供XXX億研究經費」以示負責。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否有盡到為台灣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把關的責任?還是任由醫學大老與藥商予取予求?

衛生署、健保局、為藥商做人體實驗的結果背書的醫界大老欠那些過往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不良反應死亡病患與家屬一個公道與賠償。
  
所有吃過標靶藥的病患,不要無知的當藥廠的實驗白老鼠,請站出來保障自身權益,踴躍申請藥害救濟! 

2007年(民國96年)4月到2011年(民國100年)10月以前的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用藥者,皆是適用於2007年4月版本的藥品仿單。因為在這一時期所能得到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資訊(包含健保局、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各大醫院等官方網站)全是將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列為「少見」不良反應的2007年4月版,是符合藥害賠償範圍。

除非台灣衛生署能證明「用藥者當時所得到的仿單資訊」是健保局在2011年(民國100年)6月開始列入第一線用藥的仿單版本。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註:
  1.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Tzuwei' 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12/iressa-gefitinibinterstitial-lung.html」等字樣,謝謝。
  2. 本文作者沒有醫療背景,只會「東抄西抄」、「以偏蓋全」、「滿口胡言」,未盡完善之處,得隨時修正,不另行通知。
  3. 雖然我不沒有權位,也沒有錢勢,至少我沒有說謊。限於本人能力有限,只能很努力地研讀令我感到頭痛的資料、花時間敲打鍵盤,扒梳事實。我不知道有誰會耐心地看完對肺癌用藥者切身關係卻又很不有趣的這篇文章。但是會在網路世界中讀到本文者,多半都是與肺腺癌患者有關聯。無論如何,衷心祝福所有肺癌患者與家屬。

  4. 「台灣」~的確成為國際大藥廠新藥臨床實驗的天堂,而且只要肯花錢擺平那些醫學中心與專科學會的醫界大老,獲得國內醫界大老簽字、上媒體宣傳,台灣衛生署與健保局一定會付錢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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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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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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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9/21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會導致「失明」的藥物副作用(不良反應、藥害)嗎?

    最近收到網友 L小姐來信詢問: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會導致「失明」的藥物副作用(不良反應、藥害)嗎?


    家母去年(2010年)5月開始服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用藥前,醫生沒有告知副作用。以致於家母在眼睛尚未失明時,雖然有說過眼睛不適,但家人並沒有太注意,沒想到在短短約2個月的時間左右眼就相繼失明。

    大家都把失明歸究在癌細胞侵犯,但做腦部斷層在視力部位又不見癌蹤跡,眼球亦無癌細胞,醫生也不知所以,只說可能視神經被侵犯,但儀器都查不出來。

    想請問日本或其他國家有因服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而失明的案例嗎?


    收到來信,我特別查了一下,「失明」是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其中一項少見而嚴重的藥害,但是沒有實際數據,而且也沒有明白寫出「失明」2字,大部份的單位(例如藥廠)都輕描淡寫,有些資訊似乎被隠瞞了。

    大多數人都只知道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會造成眼睛癢、灼熱、痛、發炎的副作用(或說是藥物不良反應),不知道會嚴重到角膜潰爛。

    發生「角膜潰爛」而沒有妥善治療的後果,就是「失明」,就是藥品仿單中被定義為「少見的藥物不良反應」,屬於應該給予人道主義之藥害救濟的對象。

    參考下列:
    1. 2007年4月版本,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仿單:應教育患者在發生下列狀況時,應立即尋求醫療上之協助:˙任何眼部症狀。˙嚴重或持續之腹瀉、噁心、嘔吐或食慾缺乏。可能之不良反應:結膜炎、瞼緣炎及乾眼症屬常見(>1-≦10%):多為輕度本質(CTC 第 1 級)。角膜糜爛屬於少見(>0.1-≦1%):可逆性,且有時與睫毛雜亂有關。
    2. 2003年12月,財團法人藥品查驗中心《Gefitinib(Iressa)使用注意事項》出現睛刺激、過敏、疼痛、發炎等症狀,需立刻尋求醫療上的協助。
    3. 國泰綜合醫院藥劑科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衛教單 有寫:如果有以下這些副作用,請立刻回門(急)診治療:眼睛疼痛或視力受影響
    4. 2007年6月8日,和信醫院藥劑科關於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衛教資訊:眼睛毒性:Gefitinib會造成結膜炎,弱視及角膜潰爛等眼睛副作用。 
    5. 2010年12月13日,和信醫院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膜衣錠 (Gefitinib)介紹中寫著眼睛方面副作用:弱視(2%)、結膜炎(1%)。
    6. TCI台灣癌症資訊全人關懷協會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常見的不良反應:包括腹瀉、紅疹、粉刺、皮膚乾燥、噁心、嘔吐、蕁麻疹、食慾不振、衰弱,及少見但嚴重的眼睛毒性和間質性肺病
    若是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造成的失明,一般眼科醫師應該沒有能力發現,可能也沒有聯想到,因為台灣大多數的醫師對標靶藥這類的新藥真的不太了解。

    根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10年12月電話回覆我:台灣沒有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2011年9月21日,為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不良反應之事請教衛生署藥物食品管理局人員時,我有提到 L小姐母親的案例,問到:為什麼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內的藥物不良反應沒有寫到「失明」?

    對方回答:並不是所有吃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病人都會「失明」,所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只有載明「眼睛有任何不適就需要儘快就醫」、「有將角膜糜爛列入少見的藥物不良反應中」的警告文字。

    對方還說:醫師應該都有事先提醒病人這些藥物不良反應才對。如果醫師沒有提醒病人,也還有護理師啊?

    我說:理論上醫師都會提醒,但是醫師們真的~很忙,特別是醫學中心醫師的業務量真的很重。而且您們衛生署不是一直提倡「醫藥分業」嗎?護理師又不具備藥師資格,應該由專業藥師來教育病患,不是嗎?

    對方又說:藥包裝紙盒內不是都會有藥品仿單?醫院藥局不是都會有提供藥品衛教單嗎?

    這就是「飢荒時問對方:何不食肉糜?」是相同意思。

    2011年6月以前,未列入第1線健保給付的標靶藥每顆約2千多元,因為不知道會不會有效,所以剛開始都是先拿1~2週的藥量(即7~14顆),大部份情況都不會拿到整盒的藥。大部份的病患可能會知道在銀樓買賣要索取「水單」,但不會知道在醫院看病要索取「仿單」?「仿單」是什麼?大醫院藥局會提供部份藥品衛教單,但不可能提供上千萬種藥品衛教單。

    我說:能不能請您們衛生署人員不要在待冷氣房中看事情?您們應該要多到醫療現場走動了解實際執行層面的困難點,再來發言。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一個由健保給付的有缺陷且造成傷亡的藥品?

    吃了這個藥品的受害者有被告知是藥品缺陷造成的嗎?

    如果沒有醫師告知,受害者會知道嗎?

    受害者會知道要申請藥害救濟來要求不負責任研發有致命缺陷藥品的藥商賠償嗎?

    還是任由醫學中心大老與藥商在記者會與媒體只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卻完全沒有公開致死或重傷殘的訊息,形同實質詐欺來誤導大眾?

    醫學中心大老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時,是否該在身上掛個牌子寫名「我接受XX藥廠提供XXX億研究經費」以示負責。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否有盡到為台灣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把關的責任?還是任由醫學大老與藥商予取予求?

    所有吃過標靶藥的病患,不要無知的當藥廠的實驗白老鼠,請站出來保障自身權益,踴躍申請藥害救濟!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註:
    1.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以下文字:
      「來源:子葳手札Tzuwei'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09/iressa-gefitinib.html」,謝謝。
    2. 本文作者沒有醫療背景,只會「東抄西抄」、「以偏蓋全」、「滿口胡言」,未盡完善之處,得隨時修正,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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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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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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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29

    請肺癌病患家屬踴躍申請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 Tarceva / Erlotinib)藥害救濟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屬於「表皮生長因子接受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inhibitor, EGFRI)的一種,是繼 gefitinib(Iressa艾瑞莎)之後第2個核可於台灣上市用於治療非小細胞肺癌(例如肺腺癌)的標靶治療藥物。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於2005年4月起,在台灣由15家醫學中心開始進行臨床試驗,針對300名接受化療或放射線療法失敗後的肺癌末期患者給予Tarceva治療。於2006年3月獲得衛生署許可在台灣上市,第3線用藥。2009年10月為第2線用藥。2011年6月為第1線用藥。

    根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與全國不良藥物反應中心發行的季刊-藥物安全簡訊 Drug Safety Newsletter 29期《98年度藥品不良反應通報》(2010年3月),顯示: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名列「98年度前10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第3名,有179例不良反應通報。



    然而根據藥物安全簡訊 Drug Safety Newsletter 31期《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國內通報不良反應分析》(2010年9月)顯示:


    2005-2010年7月13日共有424件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41例死亡
    :其中3例發生敗血症、敗血性休克與感染、2例發生間質性肺部疾病、2例是肺腺癌病程進展所造成的呼吸衰竭。有18例死亡案例被評估與藥物不相關,6例死亡案例存疑。

    1例造成永久性殘疾。

    130例造成病人住院。

    7例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15例需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

    172例屬非嚴重不良反應。

    50例為其他類則。
    下表為擷取部份圖表,完整表格請參閱原文。

    產生肺部不良反應症狀通常發生於剛開始使用的第5天,甚至超過9個月(平均39天)的時間

    在通報的案例中,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對呼吸系統造成的不良反應有呼吸困難、間質性肺部疾病、肺炎、間質性肺炎、呼吸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肋膜積水、慢性阻塞性肺部病病與急性支氣管炎等。

    依據文獻記載,呼吸困難的發生率大約有24 - 41%



    截至目前為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只公開2010年1月以後的「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即第121次藥害救濟審議會議以後)供大眾查閱。2010年以前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未公開,社會大眾無從查閱得知藥害救濟申請情況。

    查閱已公開2010年1月以後的「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即第121~144次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結果如下:


    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藥害救濟申請有1例。案例編號:1228。結果是不符合藥物救濟。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藥害救濟申請有2例,案例編號:1140、1325。結果都是不符合藥物救濟,不予理賠。


    根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010年12月電話回覆: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在該例以前,沒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日本上市5個月就累積124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截至2011年3月底死亡人數已達到 825人。 而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台灣卻是「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神奇完美記

    而《98年度藥品不良反應通報》(2010年3月)文中提到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名列「98年度前10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第3名,有179例不良反應通報。

    這179例中總會有幾例是確認因為藥物死亡或嚴重傷殘住院案例吧?
    有多少案例有申請藥害救濟?
    有多少案例是通過藥害救濟理賠的?

    不知道!因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會議記錄太多了,沒有人力可以執行將舊會議記錄轉檔且掛在網路上的業務,所以要我寫公文申請,且需自行付擔會議記錄影印費,才能寄舊會議記錄影本給我。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這些公務人員不願意把現存在電腦中的WORD文件檔一次轉成PDF檔掛上網路給大眾查閱,他們寧可一頁頁地影印寄給我。看到這裡,您想不想駡髒話:真是他X的公務人員故意無作為!

    再來交叉比對分析: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於2005年4月起,在台灣由十五家醫學中心開始進行臨床試驗,針對300名接受化療或放射線療法失敗後的肺癌末期患者給予Tarceva治療。於2006年3月獲得衛生署許可在台灣上市,第3線用藥。2009年10月為第2線用藥。2011年6月為第1線用藥。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於2005-2010年7月13日共有424件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所以這424件不良反應通報案例中
    2005年3月~2006年2月為人體臨床試驗,人體臨床試驗所導致的藥害是不理賠的。為了新藥上市,這些醫學中心的醫師會比較注意病患服藥後的反應,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也是根據這些醫學中心的臨床試驗報告來核准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上市。

    但是2005年3月~2006年2月為人體臨床試驗中,有多少例藥害呢?
    不知道!

    2006年3月~至今是 Erlotinib (Tarceva 得舒緩)由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可上市而前進到健保給付第1線用藥,有多少例藥害呢?
    不知道!

    只知道2010年1月~至今,申請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藥害救濟有2例,而且都是申請不通過。

    所以2006年3月~2009年的3年多時間,有多少例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藥害申請呢?
    不知道!

    2005-2010年7月13日共有424件不良反應通報案例是怎麼一回事呢?

    41例死亡例-有18例死亡案例被評估與藥物不相關+1例造成永久性殘疾+130例造成病人住院+7例延長病人住院時間+15例需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176例應該符合藥物救濟。

    有多少人得到符合人道的合理藥害理賠?

    讓我們來深思:


    政府研究單位(醫學中心)與民間機構合作(藥廠),用納稅人的錢發展出所謂「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卻讓民間公司(藥廠)拿去市場販賣,再讓大眾花錢「享受」這個成果(標靶藥),天底下竟有這種美事?

    而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致死性副作用,台灣竟然沒有人重視或加以預防?

    所有吃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的呼吸喘而送醫急救的全被當成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與藥物無關聯?

    任由這些「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光明正大殺人不賠償?

    到底台灣有沒有醫師能分辦「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呼吸喘肺炎」、或是「藥物不良反應所導致的呼吸喘之藥物併發間質性肺炎」?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一個由健保給付的有缺陷且造成傷亡的藥品?

    吃了這個藥品的受害者有被告知是藥品缺陷造成的嗎?

    如果沒有醫師告知,受害者會知道嗎?

    受害者會知道要申請藥害救濟來要求不負責任研發有致命缺陷藥品的藥商賠償嗎?

    還是任由醫學中心大老與藥商在記者會與媒體只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卻完全沒有公開致死或重傷殘的訊息,形同實質詐欺來誤導大眾?

    醫學中心大老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時,是否該在身上掛個牌子寫名「我接受XX藥廠提供XXX億研究經費」以示負責。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否有盡到為台灣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把關的責任?還是任由醫學大老與藥商予取予求?


    所有吃過標靶藥的病患,不要無知的當藥廠的實驗白老鼠,請站出來保障自身權益,踴躍申請藥害救濟!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註:
    1.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Tzuwei' 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08/erlotinibtarceva-epidermal-growth.html」等字樣,謝謝。
    2. 本文作者沒有醫療背景,只會「東抄西抄」、「以偏蓋全」、「滿口胡言」,未盡完善之處,得隨時修正,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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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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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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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25

    日本肺癌標靶藥「艾瑞莎藥害受害者協會」(Iressa / Gefitinib)藥害求償訴訟主張

    承續2011年8月23日《台灣醫學中心大老應該傳授日本人肺癌標靶藥「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成功秘方》文中所述,日本於2002年核准使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至2009年9月,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數據顯示因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副作用的被害者2097人、死亡被害者799人。2011年3月底死亡人數已達到 825人。 資料來源:http://i250-higainokai.com/subpage4-iressafukusayougaisetsu.html 

    日本成立一個「イレッサ薬害被害者の会」(艾瑞莎藥害受害者協會),想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造成這麼大的傷害?受害者因為死亡和無法確定死亡原因而造成社會大眾質疑的聲音。而且因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容易使用和宣稱的夢幻療效成為新病人受害風險。該協會以實際行動,提出各種問題和活動,加強資訊公開披露,以提升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等用藥人的安全與接受化療的信心。

    該協會的網址:http://i250--higainokai.comcom/INDEX.html,網址名就是取用Iressa的「I」+愛瑞莎藥丸是250克碇+higainokai被害の会受害者協會等含意組成。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受害家屬分別在東京與大阪地方法院對藥商Astrazeneca-アストラゼネカ株式会社提出法律訴訟,相關判決結果如下:
    1. 2011年2月25日大阪地方法院判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廠阿斯特捷利康敗訴,需賠償受害者。
    2. 2011年3月23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厚生省敗訴,需對受害者國家賠償。

    雖然我很討厭日本人,但又不得不佩服日本人的嚴謹、龜毛,看到他們將受害者集結成立艾瑞莎藥害受害者協會,並且很有條理擬定問題、打官司,仔細研讀下面訴訟的部份內容,可以發現日本人發現的問題與提告主張也都很適用台灣,甚至都還可以再多加幾條原告主張意見,例如:
    台灣政府只顧核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上市,但是卻沒有對全台醫師教育訓練,沒有對全台醫師加強訓練分辦因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引起的「藥性間質性肺炎」,也沒有限制只有在具肺癌醫治經驗的醫師才有權處方此藥,也沒有規定加強監測投藥流程。所以屬國家賠償。
    以下內容,很值得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台灣民眾學習思考:

    台灣到底是真的妥善控制下的「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還是「根本沒有醫師分辨出藥害所造成的間質性肺炎」? 

    台灣病患卻因為醫師都說是肺癌病程惡化,根本不知道是藥害造成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不知道去要求藥廠賠償!

    台灣病患家屬是否傻傻地對政府、醫學中心、藥廠太寬容而任人宰割? 

    台灣衛生署核准一個有致死性缺陷的藥品上市,公部門故意無作為,沒有合理的用藥監測流程與不良藥害回溯追踪研究,不公開相關數據資料,誤導病患以為此藥為有療效,侵害病患生存權利。


    看看日本,想想台灣...

    台灣人~您能不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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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イレッサ薬害被害者の会艾瑞莎藥害受害者協會)對於肺癌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訴訟提出問題點

    資料來源:http://i250-higainokai.com/subpage4-iressafukusayougaisetsu.html 

    瑞沙(Iressa / Gefitinib)的問題

    1)第一階段的研究,在名稱的學術文章和談話,所有的雜誌,報紙採用,使誇大宣傳的新藥物,如夢幻般的外觀。 禁止
    批准核可前的藥品出售廣告)

    2)臨床階段的動物實驗,發現有嚴重的副作用的事實被隠瞞。

    (3)
    故意傳播信息:夢幻的藥物、必需藥物之說、藥物副作用少,不但沒有糾正錯誤的信息,醫務人員和病人,巧妙地用於促進銷售,擴大了損害。

    (4)最重要的藥物包裝說明書嚴重的副作用
    -間質性肺炎,被發現未列入說明的。

    (5)抗がん剤の知識がまったくなくても医師免許があれば治療・使用することが出来る現在の医療制度が被害の拡大をもたらした。(副作用に対する処置の遅れ)・・腫瘍内科専門医認定制度が作られて,2006年からスタートしたばかり・・     (本段需要人協助日翻中



    【致謝】感謝網友imoa於2012年2月2日提供的日中翻譯,可參考以下:
    「現在的醫療制度,即使醫師對於抗癌藥物的使用完全沒有相關知識,只要有醫師執照即可開立此類藥物來進行治療,使得藥物受害的狀況持續擴大中。(在副作用上的延誤治療)...(在日本)腫瘤內科的專門醫師認証制度,是從2006年才開始實施的。」
               
    (6)在美國的FDA,以病人為起不了作用而禁止使用。
    因為沒有延長生命的效果,而在歐美撤回申請批准,因為亞洲人的效果被認為有效的情況下繼續。由於疏忽造成的損害,這些問題已被視為許多癌症患者所有死亡人的一種責任
     
    標靶藥艾瑞沙(Iressa / Gefitinib)的相關問題

    1,審查和批准問題
    • 有效延長生命的效果是腫瘤縮小的效果,無需確認的生存利益(整體回應率)作為危險的情況治療。
    • 作用機制(表皮生長因子受體也存在於正常細胞)的危險性無視於動物實驗數據,上市後試驗的有害事項、不良反應病例報告,未充分驗證。
    2,上市後的問題,準確的數量採集方面,沒有一個快速評估不良藥害收集,累計使用患者數不明。

    3,問題的不公開資訊,要求國家支持促使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負責公司公開資訊

    4,承認存在藥品廣告宣傳問題,先前核可的藥品廣告巧妙避開法律與藥事法,直接以傳媒遊說患者。

    5,副作用的抗癌藥物是不列入救濟範圍的,(在日本)抗癌藥物沒有被列入藥品不良反應救濟制度項目內。

    藥害 IRESSA法律要求在法庭上
    1。受害人(原告)主張

    (1)製藥公司阿斯特捷利康(台灣中文譯名)

    A.負責產品責任法
    通過將分佈在產品有缺陷,製造商的追究責任。

    1. 設計缺陷:有非可用性缺陷的藥物。
    2. 缺陷的指示警告:故障警告等致命危險的發展間質性肺炎方塊,警告提供了仿單的文件,就等於不作出足夠的故障指示警告。
    3. 在廣告中的缺陷:以副作用較少,但賣的藥物發生致命間質性肺炎,相當於缺陷藥物。
    4. 對營銷的指示不足:雖然明知是有風險和發展致命的間質性肺炎和,在任何情況下被使用在,不採取安全措施,代表已廣泛售出的缺陷。

    B.侵權(民法709),基於暴力的責任
    雖然明知是有風險的發展致命的間質性肺炎,敢賣它而殺死受害者是非法行為。


    (2)日本政府

    A.無論艾瑞莎是否有生存益處,在沒有確認有助生存期益處,盡管知道有致命性間質性肺炎風險,仍批准艾瑞莎進口和銷售,導致愛瑞莎受害者死亡,是國家賠償法的責任。

    B.雖然明知有發展成致命的間質性肺炎的風險,阿斯特捷利康不在說明書警告部分提供適當警告標誌進口艾瑞莎,並批准出售給受害者所造成的死亡,屬國家賠償法責任。

    註:
    1. 若有熱心人士協助翻譯日本原文內容,請Email給我,我會補充在本文內,與致謝。
    2.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Tzuwei' 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08/iressa-gefitinib.html」等字樣,謝謝。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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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23

    台灣醫學中心大老應該傳授日本人肺癌標靶藥「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成功秘方

    我曾於2010年4月1日發佈《肺腺癌看護日記-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一文,表達我對台灣衛生署、健保局、醫學中心等相關單位對現行的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等造成間質性肺炎的致死性副作用之「無作為」管理而導致標靶藥在台灣「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世界奇蹟提出強烈質疑與批判。 2010年9月29日,還有自稱醫師者留言批評我「以偏蓋全」。

    該文發表至今有1年多時間,有看到台灣衛生署、健保局、醫學中心等相關單位做出說明、公開數據資訊或加強措施嗎?或者是對提出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害申請者藥害救濟賠償嗎?

    沒有!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這個標靶藥沒有藥害賠償案例。

    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這個標靶藥有1個賠償案例,約在2010年年底經過初審拒絕賠償後提出再審,而且很難得地~很巧合地~遇到負責新藥上市的台大醫師楊志新委員請假未出席的情況下通過決議同意藥害理賠。

    我研讀已公開的藥害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大約是2年的會議記錄中,約20幾次的會議,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的藥害救濟申請有零星幾例,全都是不賠償,負責新藥上市的台大醫師楊志新委員都有出席參加決議,唯有最近通過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賠償的案例,他請假這麼1次未出席會議。

    楊志新委員的身份有:台灣大學醫學院教授、台大醫院醫師、台大醫院癌症中心主任、台灣肺癌學會理事、衛生署成立的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藥害審議委員會委員(受聘至2010年底)、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新藥人體臨床實驗計畫案負責人。截至2010年12月查詢,當時楊志新委員還有負責4件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與4件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的新藥人體臨床實驗計畫案執行中,而且全部是藥廠提供的經費,藥廠提供的研究經費總額未公開。(註:若職稱頭銜有變動,而本文未更新者,請依其實際職稱,本文不再更正)

    台大醫院研究人員表示所有的研究經費全由藥廠提供(包含研究助理薪水),由他們負責安排新藥上市,研究結果屬於藥廠,不能對外公開。

     所以換句話說:台灣民眾納稅,由政府撥經費給台大醫院聘請的公務人員(享有公務人員福利保障與高額退休金)可以光明正大拿藥廠提供不用報稅的研究經費,也不用公開研究資料供大眾檢驗,因為只要出錢的藥商老大不出聲說話,誰有權利質疑這些計畫案是否為真研究? 

    這些出錢的藥商老大也不會對外評論研究計畫案做得好或不好,因為只要花錢就能得到進入台灣健保給付的藥品市場,每年新增1萬5千多名肺癌病人,每顆藥約2千元左右,這麼龐大的藥價市場,誰敢批評這些醫學中心做的計畫案有問題?

    衛生署回覆:2009年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靶藥物「得舒緩」之申報金額約5.79億元,「艾瑞莎」之申報金額約5.48億元。

    這還是化療無效後採用的第2線用藥,不包含其他約7成的自費患者龐大的藥價統計。2011年6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與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前進成為第1線給付藥物,肺癌又是台灣國民死亡病因中排名第1的高死亡率,可預期健保給付的標靶藥價會急速增加,成為健保費都用來支付這些標靶藥,給特定藥商賺走了。

    這是一種很奇怪的商業合作模式:
    • 政府研究單位(醫學中心)與民間機構合作(藥廠),用納稅人的錢發展出所謂「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卻讓民間公司(藥廠)拿去市場販賣,再讓大眾花錢「享受」這個成果(標靶藥),天底下竟有這種美事?
    • 而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致死性副作用,台灣竟然沒有人重視或加以預防?
    • 所有吃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的呼吸喘而送醫急救的全被當成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與藥物無關聯。 
    • 任由這些「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光明正大殺人不賠償?

    • 到底台灣有沒有醫師能分辦「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呼吸喘肺炎」、或是「藥物不良反應所導致的呼吸喘之藥物併發間質性肺炎」? 
    台灣不虧是新藥人體臨床實驗的天堂!

    日本於2002年核准使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至2009年9月,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數據顯示因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副作用的被害者2097人、死亡被害者799人。2011年3月底死亡人數已達到 825人。 資料來源:http://i250-higainokai.com/subpage4-iressafukusayougaisetsu.html 
     

    所以日本成立一個「イレッサ薬害被害者の会」(艾瑞莎藥害受害者協會),想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造成這麼大的傷害?受害者因為死亡和無法確定死亡原因而造成社會大眾質疑的聲音。而且因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容易使用和宣稱的夢幻療效成為新病人受害風險。該協會以實際行動,提出各種問題和活動,加強資訊公開披露,以提升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等用藥人的安全與接受化療的信心。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受害家屬分別在東京與大阪地方法院對藥商Astrazeneca-アストラゼネカ株式会社提出法律集體訴訟。

    相較於台灣自2002年核准使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以來的「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世界奇蹟,真是不可思議!

    日本於2009年10月修訂版艾瑞沙(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的預防措施,列出如下: (註:下文非完整精確的日翻中,原文請參閱:《イレッサの添付文書・2009年10月改訂版http://i250-higainokai.com/iressa-19.pdf)即日文版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


    【仿單開頭的警告】
    • 相關的療效或效果說明:
      1. 此藥在治療化療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
      2. 此藥的療效和安全性輔助治療尚未建立。
    • 警告
      1. 這種藥物會有例如:氣促等副作用,治療非小細胞肺癌時需了解這種情況是會致命,要同意接受管理。
      2. 這種藥物可能引起間質性肺炎,需實施急性肺損傷的管理,應仔細觀察,例如胸部X光檢查執行,如有異常情況觀察,停止用藥,應採取措施。間質性肺炎和急性肺部損傷通常發生在這種藥物的早期使用,致命結果通常是開始治療後4週內發生,至少在可監控環境或住院下,做到認真監測嚴重的間質性肺炎的不良反應。
      3. 特發性肺纖維化、間質性肺炎、肺塵埃沉著病、放射性肺炎、藥物性肺炎合併急性肺損傷,表現在這種藥物發病後的結果是間質性肺炎,是導致死亡的重要危險因素。正因為如此,用此藥開始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間質性肺炎,肺塵埃沉著病,放射性肺炎,證實了存在的合併藥物性肺炎,要特別注意此藥用於這些患者的併發症。 (“小心管理”一節)
      4. 急性肺損傷,造成的致命間質性肺炎的報導,很多的患者全身情況差,尤其是發病率和死亡率增加趨勢。當這種藥物的管理,要注意仔細觀察病人的病情。 (“小心管理”一節)
      5. 需在醫生有足夠的肺癌化療經驗,與可以有很好應急措施的醫療設施管理下投藥。 (“治療”謹慎“重要須知”和“嚴重副作用”一節)
    可是台灣沒有像日本有訂定這種明確的文字警告內容,反而是台灣醫學中心的大老一直在媒體上宣稱這些標靶藥有療效,完全不提到底有多少藥物不良死亡率,也不公開所有人體臨床實驗資料。而衛生署、健保局也不針對歷年來這些標靶藥的藥害與死亡率關聯性主動地做回溯性研究探討,完全「無做為」,任由醫學中心與藥商予取予求。 

    事實上,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與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就是如日本人於上文所說的:
    1. 此藥在治療化療的療效和安全性尚未建立。
    2. 此藥的療效和安全性輔助治療尚未建立。
    也如同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2月2日回函摘要如下:     『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 / Gefitinib,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然而對於"適當之治療",需由臨床醫師依據病患的狀況,給予支持性療法,目前並無確切的治療指引。

    意思就是: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如何治療補救自己公司肺癌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您們自己看著辦吧!!

    既然台灣是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世界奇蹟,台灣這些醫學中心大老、負責新藥人體臨床實驗與上市的權威醫師絕對應該公開「0藥物死亡、0藥害、0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的成功秘方,教教日本人,共享「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才對啊!

    註:
    1.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Tzuwei' 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08/000.html」等字樣,謝謝。
    2. 本文作者沒有醫療背景,只會「東抄西抄」、「以偏蓋全」、「滿口胡言」,未盡完善之處,得隨時修正,不另行通知。
    3. 具醫療背景者,不用來筆戰對駡,請公開標靶藥資訊、以行動來解釋說明。是您們讀醫學院、當醫師、接受藥廠經費啊!
    4. 台灣醫學大老開記者會,在媒體上宣稱標靶藥有療效時,是否應該在身後立個大型牌子寫明:「我接受XX藥廠XXXX億研究經費」,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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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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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30

    肺腺癌標靶藥《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藥害不良反應申請藥害救濟失敗案例

    根據以下最新藥害救濟審議《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藥害不良反應申請失敗案例得知:
    1. 藥害理賠愈來愈難,金額愈來愈少,反正條文就是由這麼一群人自由心證解釋,社會大眾有幾個懂醫療法律條文,可以玩得過這些利益共生團體呢?

      2006年74歲的許占飛老先生自費「未納入健保給付」的標靶藥而藥害死亡→理賠40萬元。
      2010年76歲老太太自費「已納入健保給付」第2線標靶藥而藥害死亡→不理賠。

      這是個什麼邏輯、原則?

      納入健保給付的藥且由醫師依臨床狀況處方用藥,吃死人,衛生署、健保局就是不賠!

    2. 衛生署核准的肺癌病患之第二線治療用藥-得舒緩藥品許可證為衛署藥輸字第024406、024407及024410號,核准之適應症為:「先前已接受過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二線用藥」。

      所以不管病人年紀是否已經有76歲那麼老,老到體力無法承擔化療痛苦,為了搶救醫療時間,而自費選用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做為第一線治療,這是不符合藥害救濟理賠。總之,就是要先用化療,有命撐過化療,沒醫死人,也醫沒效後,才能用Tarceva / Erlotinib得舒緩,產生藥物不良反應死亡後,才能申請藥害理賠。

      即使醫師好心問家屬「現在的狀況不能做化療,是否先吃得舒緩來控制擴散」,家屬答應了,病人產生藥物不良反應,也不能理賠,因為沒有符合得舒緩核准之適應症為:「先前已接受過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二線用藥」。所以還是不能隨便聽醫師「專業的臨床建議」。什麼都不要做,安靜等死最好!

    3. 因為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產生的藥物不良反應-頭皮化膿性皮膚炎所造成的感染而死亡,是屬於一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所以不理賠。所以家屬最好自行準備無菌室、高規格無菌處理來照顧病人。

    4. 病人病危時,就要先與主治醫師討論好屆時病歷死因要如何寫才有利。如果因為醫師自己本身能力經驗不足以判斷是藥物不良反應,所以死亡證明書上就全推給肺癌,載明死因為「肺惡性腫瘤」、「呼吸衰竭」...之類的,那也無法申請到藥害賠償,因為藥害審議委員說「那是肺癌病程延續所導致的死亡,與使用的藥物無關,不符合申請藥害理賠。」所以一定要先巴結好醫師,拜託他寫得比較有彈性的死因。

    5. 即使經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等檢查後,大致確定為肺癌併淋巴結及骨轉移(即第4期),但是後續並無進行相關病理組織切片或細胞學檢查,以玆確診,醫師逕診斷為肺癌,使用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治療。 所以不理賠。

    6. 那麼既然是醫院沒有為病人做組織切片,現在是不是要病人家屬去告醫師呢? 衛生署、健保局都沒有責任嗎?病人家屬是否應該去告衛生署、健保局瀆職,要求申請國賠?

    7. 末期病人也有身為「人」的權利,不能死得不明不白,如果是藥商該負的責任,就不該推給「肺癌」,污名化「肺癌」,然後大賺死人錢!

    8. 日後,吃任何藥、打任何針,都要要求醫療院所提供藥品仿單,而且自己要完全看懂那些有如學術論文般艱深難懂的醫療術語,不然悶虧自己扛,吃死人不償命,公部門就是會找各種理由不賠錢。

    9. 寫到此,我忍不住心痛、擲筆長嘆~

    10. 台灣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 審議案件會議記錄: http://www.fda.gov.tw/itemize_list.aspx?site_content_sn=1575
    謹以本人目前個案經歷彙整,不代表專業醫療意見,請以醫囑為準。日後隨時修訂。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0/09/tarceva-erlotinib.html」等字樣,謝謝。 


    資料來源: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第129次會議審議案件
    • 會議時間::99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整
    • 案例送審日期:99年4月19日
    • 案例姓別:女(台北市)
    • 案例年齡:76歲
    • 藥物名稱:Erlotinib
    • 診斷病症/用藥原因(依病歷記載):肺腺癌第四期
    • 臨床診斷/臆斷(依病歷記載):頭皮化膿性皮膚炎,疑Tarceva®造成

    審議結果:
    個案因肺腺癌使用erlotinib治療,疑似引起頭皮化膿性皮膚炎導致死亡之藥害救濟申請乙案,前經審議認為,依據相關病歷資料記載,個案於○年 3月間因頸部腫塊及肩膀麻就醫,經電腦斷層及磁振造影等檢查後,臆斷為肺癌併淋巴結及骨轉移,然後續並無進行相關病理組織切片或細胞學檢查,以玆確診,逕診斷為肺癌,使用erlotinib治療。期間約1個月後出現口腔潰瘍及頭皮紅腫疼痛等症狀,診斷為頭皮化膿性皮膚炎;疑似erlotinib引起、續發性感染等,雖經住院治療,仍因呼吸衰竭而死亡。按死亡證明書之記載,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肺惡性腫瘤。綜觀其病程,本案有關個案之死亡原因為肺部腫瘤擴大併有肺間轉移導致呼吸衰竭,與所使用藥物無關聯,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至於治療期間出現頭皮皮膚炎,依據本署核准該藥物仿單及臨床醫學研究文獻等資料,可能與所使用erlotinib有關聯,發生率約為50%至88%之間,參酌世界衛生組織對於不良反應之分類,此為一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亦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另依病歷記載本案使用 erlotinib治療肺腺癌,與本署所核准衛署藥輸字第024406號之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不一致,屬於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適用,併予敘明。

    申請人復於99年5月25日檢附書面說明及參考資料共10頁申請復審,略以【1】本案既認定為肺惡性腫瘤死亡,卻認為要進行組織切片或細胞學檢查後才可以使用erlotinib治療肺癌,實有前後矛盾之嫌;【2】既經專科醫師診斷、指示用藥,且符合用藥原則所造成之嚴重藥害,與是否為第二線用藥根本無關;【3】本案之皮膚炎之副作用占50%-88%,既為常見何以就醫治療時,群醫束手無策;【4】對於該藥之嚴重後遺症應公告週知、仿單加註等情。

    經本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再次調閱卷宗詳予審議,仍認為本個案之死亡原因為肺部腫瘤擴大且有肺間轉移引起呼吸衰竭併脫氧,此有死亡證明書可為佐證;次參酌該藥物仿單(衛署藥輸字第024407號)等資料,顯示個案使用lerlotinib藥物治療期間出現頭皮皮膚炎可能與所使用 erlotinib藥物有關聯,為一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於該藥物仿單已述明可能有嚴重肺毒性、肝毒性及皮膚毒性等不良反應。至於本案雖有肺惡性腫瘤之初診斷,並無病理組織切片或細胞學檢查結果作為鑑別診斷,且未經化學治療即使用erlotinib治療,不符合該藥物之適應症。綜上,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8款及第9款之規定,本案仍維持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之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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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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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2010/09/27

    肺腺癌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 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藥害救濟申請篇

    承接肺腺癌看護日記-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 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所言:
    1. 我鼓勵所有服用標靶藥的病患與家屬踴躍申請藥害救濟,讓標靶藥在台灣地區造成的藥物不良反應數據忠實呈現在枱面上,讓衛生署、健保局等公部門重視標靶藥致死性不良反應藥害真實數據

    2. 要求衛生署、健保局、醫界大老、法界人士、藥廠能重視標靶藥所造成的傷亡與金錢損失,對受害家屬賠償。

    3. 要求醫療人員有變異基因檢測與標準投藥監測作業流程,保障病患使用權利。

    4. 要求衛生署、健保局、醫院公開歷年來使用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與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之病患總人數、標靶藥價總金額、使用標靶藥後之不良反應率、死亡率與存活期。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藥害救濟這個文書申請流程有些麻煩,真理與正義是否能獲得彰顯,結果遙遙無期,但是我真的希望所有吃過標靶藥的家屬能盡量申請,讓事實呈現。

    我無法相信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日本上市5個月就累積124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而台灣多年來累積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使用病患卻是「零」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 

    這真是太神奇了~台灣!
    同樣是東方人,為何日本人吃了艾瑞莎後這麼容易死呢? 
    台灣卻沒有人因為吃了艾瑞莎而死亡? 
    台灣真是地球醫學奇蹟!
    難怪國際大藥廠都愛來台灣做新藥人體實驗。


    衛生署、健保局、為藥商做人體實驗的結果背書的醫界大老欠那些過往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不良反應死亡病患與家屬一個公道與賠償。

    如果有病患與家屬因為標靶藥不良反應而獲得藥害賠償,歡迎與我連絡或留言分享經歷過程。我就不信在台灣真的有人獲得標靶藥不良反應藥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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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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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9/28補充】
    1. 請參閱本文末延伸閱讀的許老先生注射大腸癌標靶藥物「爾必得舒」而不良反應死亡的藥害賠償案例。根據報導,許老先生案例是台灣第1起標靶藥不良反應致死的藥害救濟理賠成功的案例。家屬花了大把金錢自費買標靶藥,病人忍受標靶藥帶來體無完膚的痛苦而死亡,結果只賠40萬元。

    2. 台灣在2007年才有第1例標靶藥藥害救濟成功理賠案。那麼從那時起2007年~2010年今日止,到底還有多少標靶藥藥害救濟成功理賠案呢?

    3. 根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資料顯示:2010年1~7月共有128人申請藥害救濟,請問其中有多少人是標靶藥藥害救濟申請案?
      光是肺癌每年1萬多名新增病例,怎麼可能連0.1%(10名)的藥物不良反應率都沒有?
      請大家告訴大家,吃過標靶藥的病患家屬不要客氣,不要怕事,踴躍申請,是您該有的權利,這是醫院不會告訴您的事。

    4. 衛生署、健保局、醫界對於發生標靶藥藥害致死的案例做了哪些補救與預防措施呢?
      如果有做了些行動,為何醫學中心的醫師、藥師、護理師完全沒有藥物不良反應的判斷能力與概念呢?

    5. 衛生署、健保局、醫界如此緃容與包庇藥商,不公開相關資料數據,瀆職怠職,真是造孽!
    【2010/9/30補充】
    1. 根據99年「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藥物不良反應所造成的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溶解症而死亡者,就是申請藥害救濟死亡者,每一案例最高只救濟理賠20萬元,並沒有如同文末2007年案例74歲的許老先生可以收到理賠40萬。一條命愈來愈不值錢,但是標靶藥藥商卻愈賺愈多。
    2. 雖然有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溶解症,卻沒有死亡,被醫師搶救回來,申請藥害理賠,結果只賠「個案之相關門診、急診及住院之醫療自付額給予救濟」,就是住院醫療期間的自費金額,不會有額外多的精神與身體傷害賠償。就是因為藥害所受的折磨、多打的針、多吃的藥,全部不會有賠償。
    3. 難怪衛生署、健保局、藥商、醫界有恃無恐,反正也不用多賠錢,也沒有罰則或追究責任,吃藥死人,頂多一條命20萬,也沒多少錢,資訊也不用公開,家屬也沒得比較來吵架。反正標靶藥一顆都近2千元,只要賣100顆藥丸,相當於1位癌症病人3個月的藥價,就賺回來啦!反正光是肺癌每年都新增1萬5千名新案例,只要找醫師多發佈標靶藥有效的新聞稿,多的是捧現金來買藥的家屬,也不會有人知道吃死幾個人,藥害死人賠錢~沒在怕的啦!


    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 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藥害救濟申請時程:
    1. 2010年2月23日,參考藥害救濟申請書填寫範例線上申請、寄出藥害救濟申請書與病歷影本等相關資料。
    2. 2010年2月24日,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收文申請資料。
    3. 2010年3月2日,藥害救濟基金會回函已受理。
    4. 2010年9月27日,查詢藥害救濟進度的結果尚未進入到「衛生署審議案件」。真理與正義是否能獲得彰顯,結果遙遙無期。
    5. 2010年11月30日,審查結果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
    6. 2010年12月9日,依法提出復(再)審。
    查詢畫面如下:


    謹以本人目前個案經歷彙整,不代表專業醫療意見,請以醫囑為準。日後隨時修訂。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0/09/iressatarceva.html」等字樣,謝謝。


    【延伸閱讀】

    • 國內首見標靶藥物過敏 癌症病患死於藥害(日期:2008/06/04)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四日電)很多人以為標靶藥物有效又沒有副作用,貴得很值得,事實如此嗎?有位病患在注射大腸癌標靶藥物「爾必得舒」之後,渾身長藥疹,家屬以為「有副作用就表示藥效愈好」,一直用到體無完膚,結果患者沒死於癌症,先死於藥害,這也是國內標靶藥物首見的藥物過敏死亡案例。

      6月1日出刊的「臨床腫瘤期刊 (Journal ofClinical Oncology)」,刊出林口長庚醫院報告的這起案例,患者是74歲的許老先生,由於有相當多的證據顯示他是藥物過敏致死,所以藥害救濟基金會在去年底核定給予家屬約40萬元的藥害救濟金。

      長庚醫院皮膚部主治醫師鐘文宏今天指出,患者2006年5月底到7月中旬接受8次「爾必得舒」治療,結果體無完膚,檢查顯示他體內CD8T細胞被活化,原因指向標靶藥物引發過敏免疫反應,造成毒性表皮溶解症,範圍達體表面積七成,不幸於同年8月13日過世。

      鐘文宏指出,這種過敏反應和藥物劑量無關,會過敏的人就是會過敏,推測可能是這個藥物是老鼠來源的單株抗體製劑,而非人類的單株抗體,物種間的差異,造成少數人使用後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許老先生的女兒具有藥師資格,她曾對鐘文宏表示,相關報告提及爾必得舒的皮膚副作用是皮膚起藥疹,而是藥疹愈多,代表療效愈好,因此在父親身上疹子愈長愈多時,還以為藥效發揮了,鼓勵父親繼續用藥,想不到是藥害。

      台中榮民總醫院大腸直腸外科主任王輝明表示,他有80多個大腸癌病患使用爾必得舒,幾乎百分之百都有皮膚副作用,通常臉部及背部長出一顆顆像青春痘般的爛痘子,這是爾必得舒藥理作用產生的細胞素釋放症候群,可以塗類固醇藥膏緩解,當嚴重到達第三級時,即應減藥、拉長用藥間隔或暫時停藥,不能放任惡化到第四級。王輝明說,爾必得舒的藥物過敏報告,應該是個案,但值得相關醫師注意,在延長生命、藥效及副作用三者間,找到最適合藥物,如確定藥物過敏,就要換藥。
    • 藥師女兒錯失先機 遺憾癌父死於藥害(日期:2008/06/04)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四日電)國內出現首例癌症標靶藥物引發患者過敏致死的案例,患者的女兒是藥師,擔任藥廠業務代表,看過藥物過敏皮膚症狀的照片,是全家最懂藥的人,但是當藥害發生在自己父親身上時,她還以為皮膚副作用愈多,藥效愈好,鼓勵父親繼續使用,結果造成她難以面對的遺憾。

      這位患者是74歲的許占飛老先生,他在2006年5月底,接受標靶藥物「爾必得舒」治療大腸癌,當時由於他的癌細胞轉移到肝臟,醫師預估壽命只剩兩年,沒想到同年8月,他即因嚴重藥物過敏引發的毒性表皮溶解症而死亡,此一病例登上今年(2008年)6月份的臨床腫瘤期刊,藥廠德國默克公司尚未回應意見。

      許若琪先前接受中央社記者專訪表示,當藥害剛發生在父親身上,她還以為:「太好了,有起疹子就有效」,因為她讀過的藥品說明和相關報告,都寫著皮膚副作用愈多,藥效的反應愈好,就算沒有起疹子,也不表示沒效,所以她父親開始有皮膚紅疹、甲溝炎時,她認為是預期中的副作用。

      當初也是許若琪主張讓父親使用標靶藥物,儘管當時爾必得舒在台灣初上市,尚未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但是她相信新藥帶來新希望,準備了80萬元醫療費,兩個月內讓父親接受8次的注射治療。

      在藥物剛過敏發生時,許占飛的皮膚紅疹先是一點一點,愈長愈多,愈長愈密,由疹子變水泡,這個時候許若琪並不知道父親早就私底下買了一堆止癢藥膏,可是都沒效,後來藥疹變成紅紅一大片,皮膚繃得又薄又透亮,一碰就位移、剝落,像被火燒過般體無完膚,指甲片片掉落,剛送到急診室時,有經驗的醫師一看,就斷定毒性表皮溶解症,需要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

      許若琪指出,剛開始還能餵食父親稀飯,但是老父一張口全是白白的口腔黏膜潰瘍,不僅如此,從嘴巴到食道、胃腸到肛門的黏膜都也爛掉,她心如刀割,父親從急診到住院,短短十天即撒手人寰。

      許若琪的老長輩都很長壽,中國山東的奶奶百歲高齡,她從來沒有想過癌症會找上父親,而且發現時已經轉移出去,更沒想到的是,提前奪走她父親性命的不是癌症,而是嚴重的藥物過敏反應。

      許占飛往生後,許若琪一直不願意面對,直到去年(2007年)3月,才打起精神向衛生署申請藥害救濟,並在去年底(2007年)獲得約40萬元的救濟金,然而再多的錢也換不回慈父的生命,留下的是無限的遺憾與哀思。

    • 國內破解「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致死原因
      「顆粒溶解素」敵我不分 導致全身潰爛 甚至腎臟衰竭
      【中時健康 楊格非/台北報導】2008.11.26
        明明是普通的止痛藥,卻成了奪命毒藥!由於感冒,全身痠痛,一名28歲女性至藥局購買消炎止痛藥,兩天後全身皮膚潰爛、起水泡,兩週後,死於腎衰竭。醫師提醒,極少部分民眾對藥物嚴重過敏,服用之後,如出現異狀就應立即就醫。

      長庚醫院皮膚科主治醫師鐘文宏指出,「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是一種致命的皮膚藥物過敏反應,病患因服用藥物或病毒感染後會發燒、全身皮膚、黏膜起水泡及潰爛,症狀嚴重者全身有如燙傷,又稱「毒性表皮溶解症」。

      由中研院、長庚醫院、陽明大學合作的本土研究團隊,最近解開了「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的致命迷團,研究人員找出了有些人吃藥後引發全身皮膚黏膜潰爛、器官衰竭的細胞毒性蛋白--「顆粒溶解素」。

      鐘文宏指出,「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致病機轉不明,且沒有良好的治療藥物,只能依賴全身類固醇治療。因此,死亡率偏高,如果存活,高達一成患者會失明,或是出現視力減退,甚至腎衰竭等後遺症。

      29歲鄭小姐於三年前拔牙,當時牙科醫師開予抗生素及止痛藥,三天後全身皮膚黏膜起水泡及潰爛,連眼睛黏膜角膜也嚴重受損,後來雖然全身的潰爛皮膚癒合了,但眼睛角膜受損一直無法恢復,現在視力嚴重減退,眼前一片模糊。

      鐘文宏指出,「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和「毒性表皮溶解症」是台灣藥害救濟補助最多的病症,每年台灣藥害救濟基金會所支付了藥害救濟金當中,超過一半都是用於補助這類病症。

      繼2004年台灣研究團隊領先全球找到了嚴重皮膚藥物過敏反應「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的致病基因,成果刊登於「自然」期刊後,研究團隊又找到了此病症最終的致命毒性蛋白與治療此症的治療標的。成果刊登於「自然醫學」期刊,獲得國際學術界肯定。
      該研究發現了,「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的免疫機轉,由於毒殺T細胞或自然殺手細胞的極度失控,釋放出大量細胞毒性蛋白--「顆粒溶解素」。毒性蛋白在病患皮膚黏膜大量釋放堆積,啟動皮膚表皮的細胞凋亡路徑,最後引起大量表皮細胞壞死。

      鐘文宏解釋,在正常人體內,「顆粒溶解素」可說是重要的生物防護系統,具有毒殺外來病菌或惡性腫瘤細胞的超強能力。特殊體質病患服用特定藥物時,這類毒性蛋白分不清敵我,擴散到全身,造成皮膚、黏膜細胞的死亡,甚至引起器官衰竭。

      此研究解開嚴重皮膚藥物過敏反應毒殺細胞自體免疫反應傷害人體的重要機轉,也為此病症找到關鍵的治療標的,未來針對此毒性蛋白可開發中合性抗體或抑制性藥物,大幅減低死亡率及後遺症。

      來源: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spx?cid=1,15&amp;id=3651
       

    2010/04/01

    肺腺癌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

    癌症患者與家屬為了求得生存機會,不管是正統療法或者是民俗療法,只要有機會都不想放棄。我們常說不要吃來路不明的偏方,那麼國際大藥廠的藥就沒問題嗎?

    大家真的不要太迷信標靶藥,不要看單國璽樞機主教全省趴趴走演講,就誤以為標靶藥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是神的恩賜,奉上大把銀子。單國璽樞機主教是以參加人體實驗計畫案方式免費吃標靶藥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意思就是:或許在吃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前,有做過變異基因檢測,確定其癌症變異基因適用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作用機轉,就是會有反應效果。可是一般病患不見得醫院有變異基因檢測,所以明明沒有那種特定的變異基因,不會對標靶藥有作用反應,可是卻被誤導吃了標靶藥,沒事頂多花錢,若偏偏有藥物不良反應,可能就提早上天國。

    衛生署於2009年5月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臨床研究安全監視計畫,再次發佈新聞稿提醒醫療人員及病患使用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品應注意不良反應,腸胃穿孔、快速且嚴重的皮膚剝落(如:Stvens-Johnson syndrome/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史蒂文森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有些案例甚至威脅生命或導致視覺障礙、角膜穿孔或潰瘍等。同時衛生署表示此藥在台灣尚屬監視中藥品,每半年藥廠須檢送定其安全性報告予衛生署,監視期滿時衛生署亦會針對該藥品進行整體性上市後評估。目前尚無危及生命之個案。

    此外,依據衛生署發布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規定,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反此規定者,依藥事法第92條之規定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

    問題是:肺癌的標靶藥有致死的副作用-間質性肺炎,沒有幾個醫師分得清是標靶藥造成的,往往都誤判是肺癌病程演進造成,或者是不想惹麻煩,所以都沒有藥品不良反應通報(ADR),造成台灣標靶藥神丹,事實都隨著死亡被掩蓋,患者家屬也錯失申請藥害救濟以獲得藥廠金錢賠償的機會。

    例如: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2003年8月核准在台灣上市,台灣也是全球第4個上市國家。後來因為高致死率而被退出歐美市場(部分原因是由藥商贊助的研究結果顯示對亞洲女性比較有效,卻沒有同步呈現致死率),只有亞洲幾個國家使用,可是在台灣卻被塑造成神丹,衛生署、健保局、藥商卻從不公佈此藥副作用案例數目與致死率,誤導病患家屬盲目花大錢自費買標靶藥,或者由健保局付大筆藥價給醫院與藥商,真的是造孽。

    台灣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藥物不良反應工作小組於2003年12月藥物安全簡訊發表《Gefitinib(Iressa;艾瑞莎)使用注意事項》,彚整美國、日本、台灣等地區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不良反應案例,提醒用藥安全,但是之後就不曾見過相關單位統計報告或研究資料,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數字不明。該文中提及日本於2002年針對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節節攀升的致死不良反應(上市5個月就累積124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擬定4大緊急安全措施,在第2部份醫療管理層面,要求:
    1. 僅限於具有肺癌治療經驗之專科醫師使用。
    2. 開始服用之前4週,醫師須密切注意病患是否出現間質性肺炎等嚴重副作用,病患需於住院治療或符合可執行密集監測之標準管理下使用。
    相較日本厚生省對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謹慎與重視,台灣醫療部門的無作為,緃容藥商大賺黑心錢,至今沒有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造成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的確切數據。

    根據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載明內容:

    在一項日本之藥物流行病學研究中,追蹤3159位非小細胞性肺癌(例如:肺腺癌)病患在接受Iressa / Gefitinib 或化學治療12 週後,其後所產生會發展成間質性肺炎(ILD)(不論該病患為接受Iressa / Gefitinib 或是化學治療者)危險因子被定義如下:
    1. 抽煙、2. 表現狀態差(PS≧2)、3. 電腦斷層掃描下正常肺部覆蓋範圍≦50%、
    4. 近期內被診斷為非小細胞性肺癌(<6 個月)、5. 之前已存在有間質性肺炎、
    6. 年紀較大(≧55 歲)並存在有心臟疾病。
    意思是:上述6項條件的非小細胞性肺癌(例如:肺腺癌)病患不管是接受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 或是化學治療者)都有極高機率會發展成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LD)。

    在一項日本執行之上市後監視研究中(3350位病患),有5.8%比的病人被通報為間質性肺病(ILD)。意思是100位吃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的日本肺癌患者中有5.8人發生間質性肺病的致死藥物不良反應。但是高雄榮總截至2009年12月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數是"0",意思是「高雄榮總自引進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這麼多年以來沒有肺癌病人有藥物不良反應,也沒有肺癌病人因藥物不良副作用-間質性肺病而死」。

    各位看倌,您相信嗎?

    難道高雄榮總肺癌患者的命都比較硬?

    還是高雄榮總根本就沒有人分得清是藥物不良反應所造成的?

    請問:高雄榮總敢公佈歷年來使用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與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之病患總人數、標靶藥價總金額、使用標靶藥後之不良反應與存活期嗎?

    請問:台灣的醫院敢公佈上述標靶藥使用數據資料嗎?

    新藥搶上市,很多第一線醫師在繁重的診療工作、評鑑升等壓力下並沒有時間可以好好做臨床藥物反應觀察,就算有發現案例,多半也不想招惹藥商麻煩。只要看看藥商業務員西裝筆挺地每天早上8點多就在診間外排隊恭候醫師大駕,煩都煩死了,就不難理解。

    此外,台灣所有肺癌專科醫師都必須加入台灣肺癌學會並參加其訓練課程與甄審,才 能獲得「肺癌專科醫師證書」。台灣肺癌學會的官方網站就是由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的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贊助。

    關於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發生間質性肺病的致死藥物不良反應要如何補救治療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12月2日回函摘要如下:

        『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 / Gefitinib,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然而對於"適當之治療",需由臨床醫師依據病患的狀況,給予支持性療法,目前並無確切的治療指引。

    意思就是: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不知道如何治療補救自己公司肺癌標靶藥物-艾瑞莎 (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您們自己看著辦吧!!

    但是患者如果發生間質性肺炎的症狀-呼吸困難、喘、發燒、咳嗽,送到醫院急診室,通常都會被當成是肺腫瘤感染造成的,直接先打上抗生素,就踏上誤診第一步。因為標靶藥所造成的間質性肺炎,打抗生素是沒用的。根據某些醫師經驗轉述,要打低劑量類固醇才能避免造成致死的間質性肺炎。進一步參考案例(poster):Gefitinib(Iressa)引起間質性肺部疾病之案例報告-大林慈濟綜合醫院藥劑科陳奕帆、張智誠、莊美華著。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雖然這個文書申請流程有些麻煩,但是我真的希望所有吃過標靶藥的家屬能盡量申請,讓事實呈現,讓衛生署、健保局等公部門重視標靶藥致死性不良反應藥害真實數據,對受害家屬賠償,並要求醫療人員有標準投藥監測作業流程,保障病患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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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1】

    2011年9月21日,時間約11:30~12:30,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安全評估科黃育文女士的電話內容:

    因為「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有「潛規則」-即關起門來討論後認為: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這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安全評估科黃育文女士敢來接受測謊否認說過上述這些會議決議內容嗎?

    我願意拿命來跟妳賭,TFDA安全評估科黃育文女士妳敢拿命來否認嗎?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請大家問問上述這些專家的腦袋在想什麼?

    為什麼在場沒有一個人可以挺起肩膀依法行事給予癌末藥害者賠償?

    反而成群專家關起門來搓圓仔地做出「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的潛規則?

    今天,若有人拿刀砍死肺癌末期病人,檢察官會因為癌末病人反正都會死,所以將兇手給予不起訴而無罪釋放嗎?

    同理可證,上述專家憑什麼可以圖利藥商,不給予標靶藥藥害致死者金錢賠償呢?

    憑什麼~全台灣人的藥害賠償權利就由幾個所謂的「專家」私自喬好決定?

    憑什麼~不依法賠償呢?

    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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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賠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

    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推說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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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4日補充】

    以下文章所述的25位因為服用 Gefitinib「艾瑞莎」導致間質性肺炎的嚴重藥害病人,沒有拿到藥害賠償,也沒有拿到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錢賠償。

    明明這藥有納入藥害救濟保障內,藥商也有依法定期繳交藥害徵收金,但是截至目前台灣藥害救濟審查會議記錄中顯示所有申請標靶藥藥害救濟申請案全都以「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結案。

    藥廠繳交的標靶藥的藥害徵收金,全部都沒有用在標靶藥藥害受害者身上。

    現在有這篇登上國際學術期刊的研究成果證實標靶藥造成致死藥害,我就不懂:

    為什麼~憑什麼~不用給予這些因為服用有台灣合法藥證許可的標靶藥所造成的死亡與重傷殘藥害受害者金錢賠償?

    負責愛瑞莎新藥人體研究與協助取得藥證許可上市的醫界大老~台大楊畔池醫師、楊志新醫師與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應該公開說明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與負責賠償、善後事宜。

    這些藥害家屬應該團結起來,聯合控告台灣主管機關與藥商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以得到該有的藥害賠償。不要當個悶不吭聲的受害者、新藥實驗白老鼠,花冤枉錢醫療,死得不明不白。

    在2015年4月這篇《肺癌發生躍第2 標靶用藥防副作用》:


    值得注意是,近年來國外研究指出,服用 Gefitinib「艾瑞莎」肺腺癌病患有少數出現咳嗽、喘鳴、發燒、肋膜積水、肺部浸潤的報告,最終會發展成間質性肺炎。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肺癌治療團隊胸腔科張時杰醫師與放射科苑梅剛醫師根據該院近年來1080位服用 Gefitinib「艾瑞莎」肺腺癌病患長期追蹤發現,共有42位病患產生間質性肺炎嚴重副作用,其中25位證實為 Gefitinib「艾瑞莎」副作用導致,而其中7位肺部電腦斷層影像浸潤嚴重者,在數日內即回天乏術。

    此研究結果已發表在國際肺癌權威《臨床藥理學與治療學國際期刊》(Int J Clin Pharmacol Ther)。




    -------------------------------------------------------------------

    【2015年9月24日補充】

    摘錄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肺癌治療團隊胸腔內科張時杰醫師於2014年11月23日台灣內科醫學會學術論文演講摘要《標靶藥物治療常見副作用及其處理》:


    除了日本有詳細標靶藥物間質性肺病的資料外,台灣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以供臨床醫師參考。所以本人利用工作閒暇之餘分析了這方面的資料,從 2004 年到 2009 年在台灣北部兩家醫學中心還有我們醫院(區域教學醫院),大概搜集了 1080 個使用過艾瑞莎的病人,發現我們國人間質性肺炎發生率並沒有像外國學者所說的台灣只有 0.17%,而是相對較高的 2.3%主要發生的時間點也是在開始服藥前面的四週,且嚴重的影響病人的預後,這些發生間質性肺毒性的病人,院內死亡率高達五成,相較於未發生間質性肺毒性的病人有較差的存活率(圖一),而且一旦發生之後,病人也失去了一個很有效的標靶藥物治療選項。

    在日本人的分析中也指出,如果發生了間質性肺病之後,胸部影像上的呈現是雙側肺部的嚴重浸潤加上有纖維化,其死亡率也會較高,在我們的資料也顯示這樣的案例也同樣有較差的預後,這些病人幾乎都在院內死亡,這是在影像上一個重要的預後因子。治療上,對於藥物引起的肺炎,基本上要趕快停藥,要趕快給他氧氣治療,一部分的病人可能要插管使用呼吸器來支持治療。

    基本上在適合的肺腺癌病人(帶上皮生長因子受體基因突變)使用這個藥的確很有效,可以帶給病人很多生活品質上的改善,但服藥的前四週要特別小心,是否有出現呼吸困難、發燒、咳嗽加劇等情形,以減少發生間質性肺病時的一些風險及提早診斷。另外一個就是胸部影像上的發現,真的發生這樣間質性肺病,可以藉由我們的經驗或是日本人的經驗,可以利用這樣的方式來預測預後,最重要的還是在前面使用時要非常小心,如果病人有出現新的呼吸道方面的症狀,或是出現一些你覺得不太對的地方,就要趕快先停藥,趕快仔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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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24日補充】

    最近看到一本健康雜誌的專冊主題是肺癌,其中,有位醫學中心大老表示「肺癌,不是不治之症」。

    我心中冷笑幾聲:睜眼說瞎話、被藥商供養、披著白袍的高級詐欺犯!

    肺癌,不是不治之症?有哪一個肺癌末期患者沒有死?

    肺癌患者歷經:化療→標靶藥→化療→電療→放療→人體實驗新藥當白老鼠→擴散到腦而全腦放療→腦部電腦刀→死亡。

    有誰沒死的?

    醫學中心大老怎麼可以睜眼說瞎話,來誤導肺癌病人受盡各種無效醫療折磨痛苦而死?

    這不是披著白袍的高級詐欺犯?

    拿藥廠的供養,用肺癌病患的屍體堆疊成直取學術桂冠的天梯,取得學術地位與名利。

    癌症末期病人值得擁有更好的人道選擇,累積死亡的知識,求得好死。

    有意義的生命需要尊重,人道死亡需要教育與支持。


    延伸閱讀:《20150825 幾部探討安寧自殺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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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1. 顯示【子葳手札】標籤為「肺腺癌看護日記」、「藥害」的所有文章。

    2. 台灣衛生署承認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是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ㄧ以上,所以不給予藥害賠償。意思是說這種藥造成的間質肺炎而死亡或重傷殘的情形是屬於常見現象,而且是可預期的狀況,所以因此藥物所造成的死傷都不給予藥害賠償(2011年12月9日補充)

    3. 肺腺癌看護日記-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藥害救濟申請篇

    4. 肺腺癌標靶藥《Tarceva / Erlotinib 得舒緩》藥害不良反應申請藥害救濟失敗案例

    5. 「標靶藥物健保給付,賠了夫人又折兵?」記者會-黃淑英立委辦公室(03-27-2009),轉貼全文如下:

      由於癌症標靶治療藥物極度昂貴的特性,日前媒體報導病患搶著成為癌症標靶藥物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民眾似乎將標靶藥物當作治療癌症的萬靈丹,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黃淑英立委辦公室日前接獲陳情:某種癌症標靶治療藥物使用,竟然有加速病人死亡的疑慮,特別是女性!知名腫瘤科醫師指出,標靶藥物必須使用在適合的病患身上才能發揮最大的藥效;在使用錯誤的情形下,反而有可能會造成病人的傷害,甚至加速死亡。而這也凸顯了長期以來,衛生署及健保局對病人用藥安全疏於把關、藥物給付標準有瑕疵,讓政府與民眾都成冤大頭。

      標靶藥物並非每人適用
      一般民眾認為標靶藥物適用於所有的癌症病患,然而,許多研究報告已發現藥物若使用在不適用的人身上,反而會產生負面的效果。知名腫瘤科蔡俊明醫師即曾撰文表示:某肺癌標靶藥物的研究指出,標靶藥物對腫瘤基因突變的病人能達到較高的有效性(約71%)、疾病無惡化期也較長(10個月);然而,若沒有基因突變的病人使用了此藥物,有效率僅1%,治療4個月後,惡化率近9成。

      標靶藥物檢測方法未更新,健保給付,賠了夫人又折兵
      由上述例子可見標靶藥物若用錯對象,對病人反而是一種傷害。因此,如何做檢測、找到適合使用藥之病人是重要的關鍵。但是,我國除了衛生署在藥證核發之後,欠缺藥物監視及使用之追蹤機制外,連健保局的健保藥物給付規定亦未跟上藥物最新的發展,顯然對民眾用藥安全疏於把關。

      以目前某類大腸結腸癌標靶藥物為例:
      健保給付規定──病患必須「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表現型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亦即病患的檢體必須以EGFR抗體染色檢測,有1%的細胞呈現陽性反應方得給付。然近2年來有許多研究指出,陽性反應者如有KRAS 基因突變則沒有效益(40%)。而美國最權威的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早已強烈建議捨棄以EGFR抗體染色為用藥標準,而改以KRAS基因突變測定為基準,亦即如有KRAS基因突變,則不適合用藥。但是我國相關單位卻未能即時改變檢測基準。

      標靶藥物在癌症治療上屬於新興的藥物,對於癌症治療雖有莫大貢獻,然所累積的醫學研究與文獻未臻完善,且目前仍有許多專家學者不斷地針對標靶藥物作研究與試驗,關於此類藥物的資訊日新月異,因此,我們要求衛生主管機關:

      一、積極接觸國際上有關標靶藥物之醫學研究與資訊,並建立上市藥物監視系統。
      二、建立「更新標靶藥物用藥準則、檢驗和健保給付規定」的機制。


      否則,浪費健保資源是小事,沒有真正幫助到病人,甚至使病人與政府花大錢,卻提早買到死亡的門票,才是最大的問題。

      出席者:
      立法委員-黃淑英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
      健保局藥審小組組長─施如亮

      新聞聯絡人: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
      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助理-陳維伶 

    【註】


  • 這篇文章可能不夠完整,日後隨時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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