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醫療改革、促進醫療資訊對等公開透明化、杜絕「醫醫相護」、拒絕寛恕以醫療專業斂財與侵害人權生命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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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程】
- 大約自1998年(民國87年)起,定期由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郭恩芳醫師看診。
- 2008/3/1~2009/9/3:因咳嗽求診,皆被告知是高血壓引起的,服藥。共照14次胸部X光片。
- 14張胸部X光片中,郭恩芳醫師有8次要求放射科醫師協助提供書面判讀報告,我們病人與家屬都未被告知X光片的報告內容。放射科醫師的8次書面報告內容摘要如下:
97/3/3(2008年3月3日),本片是與2008-1-14的檢查做比較。左下肺的陰影沒有改變,建議進一步評估。(No Change of radiopaque shadow at left lower lung, recommend further evaluation.)
98/6/12(2009年6月12日),本片是與2009-3-5的檢查做比較。(1)2邊下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沒有改變,建議進一步評估以排除腫瘤可能性。(No Change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lesions at both lower lungs, recommend further evaluation to exclude possibility of tumor formation.)(2)懷疑右邊肺門有肺結節。(R/O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
98/7/6(2009年7月6日),本片是與2009-6-11的檢查做比較。(1)2邊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及浸潤,特別是下肺有惡化。(Interval worsening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 infiltrations at both lungs especially lower lungs.)(2)右肺門的結節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
98/7/7(2009年7月7日),本片是與2009-7-4的檢查做比較。(1)2邊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及浸潤,特別是下肺沒有改變。(Interval no change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 infiltrations at both lungs especially lower lungs.)(2)右肺門的結節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
98/7/21(2009年7月21日),本片是與2009-7-7的檢查做比較。(1)2邊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及浸潤,特別是下肺沒有改變。(Interval no change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 infiltrations at both lungs especially lower lungs.)(2)右肺門的結節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
98/7/28(2009年7月28日),本片是與2009-7-25的檢查做比較。(1)2邊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及浸潤,特別是下肺沒有改變。(Interval no change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 infiltrations at both lungs especially lower lungs.)(2)右肺門的結節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
98/8/27(2009年8月27日),本片是與2009-8-18的檢查做比較。(1)2邊肺邊緣不規則實質病灶及浸潤,特別是下肺沒有改變。(Interval no change of ill defined consolidation & infiltrations at both lungs especially lower lungs.)(2)右肺門的結節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pulmonary nodule at right hilar region.)(3)左肋膜積水。(Left pleural effusion.)
98/9/4(2009年9月4日),本片是與2009-8-27的檢查做比較。(1)2邊下肺實質病灶沒有改變。(No change of consolidation lesions at both lower lungs.)(2)疑似2側上肺肺結節及輕微浸潤。(R/O pulmonary nodules & mild infiltrations at both upper lungs.) - 2009/10/2:因呼吸喘,送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急診轉加護病房。
- 2009/10/5: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加護病房醫師告知疑似肺癌末期。
- 2009/10/7~10/29:轉院到高雄榮總,確診肺腺癌第4期,已多重器官與遠端擴散。
- 2009/11/11~11/25:第2度高雄榮總急診住院。
- 2009/11/27~12/10:第3度高雄榮總急診住院。
- 2009/12/10~12/28:因住院期滿轉海總至死亡。懷疑是民生醫院郭恩芳醫師「醫療疏失」。
- 2010/1/4:告別式。
【2013年10月30日】
莊姓死者醫療鑑定報告與X光檢查報告病歷記載彙整關聯表,連結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56HXv2QfifQaTctUXpNeFdqUWs/edit?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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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 2009/12/17:與律師面談與委任。沒有病歷,只有1片轉院用的醫學影像光碟。
- 2010/2上旬:提出郭恩芳醫師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告訴暨聲請保全證據(病歷及相關資料)。
- 【偵查庭】2010/3/4:早上發生高雄百年大地震。第1次偵查庭。
確認雙方身份與提告事由。被告與被告律師以言語攻擊已往生父親。被告與其律師無法說明為何會看不出來2年14次X光片的腫瘤變化,卻將X光片沒有判讀出來的責任全推說是放射科醫師的錯。
- 【偵查庭】2010/5:檢方傳訊證人-放射科醫師。
- 【偵查庭】2010/6/1:第2次偵查庭。
檢方請被告針對證人曾有8次X光片影象判讀異常的證詞與證據做說明辯護。
被告坦誠「因為不會判讀醫學影像,所以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進一步相關檢查。」。
確認此案非「單一、偶發、疏失」醫療事件。不是「醫療疏失」。嚴格說來,是故意不做為而致死,被告醫師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X光片以外的檢查。相信嗎?這樣的人可以當區域級醫院主治醫師。 - 【偵查庭】2011/6/21:第3次偵查庭。檢方尚未收到醫療鑑定報告,詢問雙方先進行「調解」的意願。雙方同意進行調解。
- 【偵查庭】2011/10/11:第4次偵查庭。
檢方出示醫療鑑定結果,詢問雙方對於醫療鑑定結果的補充意見。
雖然醫療鑑定結果明確寫出被告的4項疏失,但是被告仍然堅稱是同醫院的放射科醫師8次在X光片中註記沒變化,是放射科醫師的過失。 - 2011/11/11: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提起「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公訴。
- 【一審】2011/12/27: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審第1次準備程序庭。
是一位女法官,確認待證事實與證據。
對於檢方公訴,被告表示不認罪,因為醫療鑑定報告對他不公平,理由:
(一)鑑定者都是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只專注胸腔內部,所以對他不公平。
(二)鑑定者只針對民國97~98年的X光片做鑑定,是不公平的,因為被害者是從民國87年開始接受他的診治。被告律師請求送其他具有公信力的鑑定機構。
法官問律師:「其他鑑定機構」是指哪些單位?榮總、高醫都不具有公信力嗎? - 【一審】2012/2/8: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審第2次準備程序庭。
換成一位男法官,公設辯護檢察官也換成不同人。法官詢問是否有討論和解與確認證據。
被告仍然表示:
(一)沒有過失而不認罪。
(二)推說未經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民事損害賠償的連帶被告)許可,所以一直沒有討論和解。
(三)不承認證人放射科醫師的證詞為證據,是放射科醫師沒有載明有異常,全是放射科醫師的過失。
(四)不承認醫療鑑定結果為證據,要求改送放射科專科學會鑑定。
法官對被告律師表示:放射科學會的放射科醫師也都是醫院醫師,他們有比醫學中心醫師更專業嗎?如果法院送審的公立醫療鑑定結果都不具有公信力,哪個單位才具有公信力呢?法官請被告指證X光片中陰影位置。同時,法官請被告盡快與醫院主動與告訴人協商和解。
失常,我不記得自己親手計算的求償金額,無法回答法官提問求償數目。
法官也善意地勸我不要激動生氣,要冷靜地陳述意見,並排定下次開庭時間。問題是:遇到這種不幸事件後,在這兩年多的時間,每次出庭都要面對被告與被告律師的言語攻擊,包含已死去的父親也被提出來攻擊,要我如何不要激動生氣?我不知道今天開庭用意何在?只開庭30分鐘。 - 【一審】2012/3/7: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審第3次準備程序庭。
(哪來的這麼多準備庭啊?可否請法官依證據與證詞依法趕快判決。)
同上一次男法官開庭。法官詢問是否認罪?是否有討論和解?為什麼不主動討論和解?
被告仍然表示:
(一)不認罪。
(二)不知道連絡方式,所以一直沒有討論和解。(事實上法院狀紙就有明示連絡方式,被告律師是瞎眼嗎?還是故意裝白癡?)
(三)不承認證人放射科醫師的證詞為證據,是放射科醫師沒有載明有異常,全是放射科醫師的過失。
(四)不承認醫療鑑定結果為證據,要求改送放射科專科學會鑑定。
法官要我出去外面,讓他們討論。約20分鐘後,叫我進去,換被告他們出去。
我指出被告惡意斷章取義、模糊事實、扭曲放射科醫師在病歷上的報告內容,欲意嫁禍給不知情的放射科醫師,以法律專業與醫學專業玩弄法官看不懂英文與看不懂醫學檢查文件,意欲誤導判決。
本次出庭完全空轉,沒有進度。法官再次要求被告律師盡快補書狀,別浪費時間,並訂下次出庭時間。 - 【一審】2012/3/21: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審第4次準備程序庭。
同上一次男法官開庭。本次開庭等於就是法官、檢方、被告等3方將前3次出庭的內容全部總整理與複習,被告律師答辯內容與前幾次一樣,好像唱片跳針,近3個月來相同的說法不停重覆,完全沒有新內容,聽得我不知不覺看著天花板恍神。 - 【一審】2012/4/2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審第5次準備程序庭。
同上一次男法官開庭。本次開庭等於就是法官、檢方、被告等3方將前4次出庭的內容全部總整理與複習。
被告仍然表示:
(一)不認罪。
(二)不承認證人放射科醫師的證詞為證據,是放射科醫師沒有載明有異常,全是放射科醫師的過失。
(三)不承認醫療鑑定結果為證據,要求改送放射科專科學會鑑定。
法官表示:
(一)多次督促被告主動找告訴人和解,然而看被告沒有和解的意向,法官不願意再等了。
(二)除非被告提出新事證,否則不同意被告請求重新送醫療鑑定。
(三)法官曾詢問多位醫師,沒有醫師願意出庭當證人,只願意私下接受諮詢。
(四)下次出庭是合議庭交相詰問,會傳證人放射科醫師來交相詰問。
(五)因為被告要求高雄榮總胸腔內科某位醫師當證人,法官表示會詢問該醫師是否同意當證人出庭。
(六)合議庭時間都是訂在星期三早上或下午。 - 2012/5/5:根據2012年5月5日報載: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系主任邱太三在「醫療與法律風險研討會」表示,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統計,民國90年至99年,共受理4千3百多件委託鑑定案件,其中,認定醫師有疏失者419件,約1成。我們的醫療鑑定案就是屬於那僅有1成認定醫師有疏失的案子之一。 - 【一審】2012/9/12:第1次審判程序庭。
除了那一位準備程序庭見過的受命法官外,還有審判長與另外一位陪席法官,3位全都是男性。我方的公訴檢察官又換了另外一位女檢察官。
因為被告於上次程序準備庭時要求高雄榮總胸腔內科某位醫師當證人,審判長表示經現場拜訪邀請該名醫師,該名醫師表示目前忙於準備醫院評鑑而無法協助出庭鑑定案情。面對審判長詢問是否認罪時, 被告依然一貫理直氣壯地回答「不認罪」。
這次我以證人身份出庭,先在外面等候,由另外一位證人-判讀父親X光片的放射科醫師先在庭內接受交叉詰問,大約半小時。
後來換我進去接受交叉詰問, 時間大約半小時。 也沒有問什麼太難的問題,主要是詢問:
(1)平日看病的病因(高血壓拿藥)、
(2)被告對於咳嗽做了哪些處置(開藥、照X光、沒有說X光片報告有異常、只說是高血壓所引起的老年人常見的輕微肺積水。)、
(3)確診肺癌末期經過情形(咳嗽與呼吸困難發喘)、
(4)在榮總確診肺癌有做哪些相關檢查(X光、電腦斷層、支氣管鏡、核磁共振、骨頭掃描攝影、胸腔穿刺抽取癌細胞化驗確診...等,還有些檢查我不記得了。)。
審判長表示等收到醫審會回覆其函詢醫療問題後,會通知雙方來看結果,再討論下次開庭時間。 審判長請被告要自己找肯為他出庭當證人的醫師,因為法院找了多名醫師,沒有醫師願意出庭當證人協助鑑定。 - 【一審】2013/9/11:第2次審判程序庭,或者應該說是「言詞辯論庭」。
除了那一位準備程序庭見過的受命法官外,還有審判長與另外一位陪席法官,3位全都是男性。
本次開庭主導者是審判長,受命法官忙著將資料逐項交給審判長,陪席法官全程不發一語。相隔一年,好像是第2次醫療鑑定結果出來,仍然認定被告有疏失。因為我沒有聘請律師閱卷,所以不知道第2次醫療鑑定結果內容。
審判長很明白地對被告說:犯後態度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這種醫療訴訟,如果確定醫師有疏失,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只要犯後態度良好,通常都是判緩刑。但是如果犯後態度不好,即使民事已和解,仍然會依法判刑。
然後整個1.5小時的開庭,至少問被告3次是否認罪?被告一概不認罪,仍然把錯都推給判讀8張X光片的放射科醫師與只有1次治療父親腹痛的急診醫師,並多次表示醫療鑑定內容有錯誤,與事實不符。
今天的開庭,確認證據、讓被告與律師充分陳述與辯護、公設檢察官也針對疑點提問被告、讓告訴人我陳述意見。最後審判長表示將於10月8日宣判。經過了3年多的時間,終於要走到一審宣判了。 - 【一審】2013/10/8:一審宣判。
我很慎重地出席,結果現場沒人,門也沒開,沒人當一回事。查詢之下,書記官休假,職務代理人要我回家等判決書。 - 2013/10/18:收到判決書,判決書中載明2次醫審會的醫療鑑定結果都認定有疏失。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仟元折算。仍可上訴。
- 【二審】2014/1/6:高等法院審理出庭。
審判長逐一提示證據詢問被告意見,詢問被告有沒有需要請求調查證據,詢問幾個問題。
由被告律師辯護,被告律師認為一審判太重了,要求改判緩刑。審判長詢問告訴人有沒有意見陳述,詢問檢察官有沒有要補充的。最後審判長表示完成交叉辯論,1月20日宣判。
很快,這個庭不到40分鐘結束,我還可以趕著去看下午診的耳鼻喉科。在開庭過程中,看得出來這位審判長很有經驗,有用心研讀卷證,所以他問的問題都與釐清刑責、刑期有關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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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2011/7/20:第1次調解。郭恩芳醫師自己向檢察官承認「因為不會判讀醫學影像,所以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進一步相關檢查。」,並且表示有誠意進行民事調解。結果在調解現場翻臉不認帳地說他沒有疏失、沒有錯,是放射科醫師的錯,所以他半毛錢都不願意付。郭恩芳醫師真的拿我們受害者家屬當白癡耍,浪費我們的時間在大雨中奔波開會。
- 2011/10/28:對被告郭恩芳醫師與連帶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2012/2/20:委任律師。因為在2月8日的刑事1審第2次準備庭中失常,我不記得自己親手計算的求償金額,無法回答法官提問求償數目。
- 2012/2/22:第1次民事程序準備庭,事務官確認雙方主張與爭執點。被告律師主張:
(一)已逾民事2年追訴期。
(二)不承認醫療鑑定結果,要求改送其他放射協會鑑定。
(三)告訴人要求的民事賠償金額不合理。
(四)如答辯二狀所陳。事務官要求雙方於3月15日前補陳書狀。 - 2012/3/19:第2次民事程序準備庭。
完全沒進度。結論是法官要求雙方私下調解、和解,將本日庭期改到4月6日,屆時請雙方提出具體和解方案。
問題是被告郭恩芳與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過去2年多來完全不曾與我們連絡,連「道歉」都沒有,更別提討論和解事宜。即使2012年2月22日民事庭至今都一個月了,2012年3月19日被告律師仍然沒有提出和解方案,只是一再地拖延,讓民事庭空轉。 - 2012/4/6:第2次民事程序準備庭。
這段期間完全沒有人與我們連絡洽談,於是這天的民事庭仍然沒進度。結論是法官要求雙方私下調解、和解。 - 2012/5/11:民生醫院電話我方律師要求見面談,約在此日在我方律師事務所會面。民生醫院院長、社工室主任、被告、被告刑事律師(姐姐律師)、被告民事律師(弟弟律師)出席,向我提出第1個合解金額。我方不同意。
- 2012/5/23:我方律師轉達被告律師提出第2個和解金額。我方不同意。
- 2012/6/29:民事庭-調解,被告律師表示再回去詢問被告意願。
- 2012/7/3:我方律師轉達被告律師提出第3個和解金額。我方不同意。
- 2012/7/3:我方提出要求且限期於7月17日前回覆的和解條件,被告無回應。
- 2012/9/3:民事庭。
法官傳我們全家出庭陳述意見,且希望促成雙方和解。
母親是第1次出庭,且自從父親2009年10月7日從民生醫院轉院後3年來第1次再見到被告郭恩芳,母親激動一直哭。
被告郭恩芳宣稱是民生醫院不同意增加賠償金。
法官要求被告律師轉達要求民生醫院負責人下次要出庭陳述意見。 - 2012/11/14:民事庭。
民生醫院副院長代表出庭,轉達院長希望能盡速和解的意思。
被告郭恩芳仍向法官表示「不想賠償,想等刑事判決結果出來」(就是他想拚刑事無罪而不用賠償的意思)等言語。
由法官與民生醫院副院長勸說,被告郭恩芳才同意和解。
我們雖然不滿意和解金額,最後勉強同意民事和解,因為家人希望盡快結束訴訟惡夢,同意民生醫院提出今年12月底前一次給付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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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 2011/6/27:詢問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國賠科後,被告「因為不會判讀醫學影像,所以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進一步相關檢查。」之「不做為導致被害死亡」行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國賠科回覆告知我確認被告郭恩芳的行為已符合國家賠償申請要件,可以針對其主管機關-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的聘任、教育訓練、考核不實所造成的死亡傷害求償。
- 2011/10/17: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送國家賠償「拒賠理由書」,理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規定:「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再依同法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故同法第60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故其係為提供保險給付而委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專長及設備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向其申報醫療服務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或醫師個別醫療過程與其無關。
- 2011/12/5: 在2011年10月11日高雄地檢署刑事第4次偵查庭中已公開的衛生署醫療鑑定報告認定「郭恩芳醫師有4項疏失」的情況下,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函送經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決議:「同意拒絕賠償」。
- 2011/12/7:在2011年10月11日高雄地檢署刑事第4次偵查庭中已公開的衛生署醫療鑑定報告認定「郭恩芳醫師有4項疏失」的情況下,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函送國家賠償「拒賠理由書」,理由:(1)高雄市立民生醫院的郭恩芳不是執行公務。(2)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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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7日 1時34分
在醫聲論壇上貼文回應
此文已於2013年11月1日被醫聲論壇刪除或限制成員閱讀。
醫聲論壇,有種就不要給我刪文,公開給大家看看您們網站醫師會員的評論發言多麼傲慢偏執到無藥可救。可恥!!!
剛剛無意中發現一審判決結果早在10月18日就有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刊登過簡短的摘要報導,也看到醫聲論壇上有些不明究理的醫師貼文評論,我看了很難過,所以也貼文說明。以下是我在醫聲論壇的貼文說明內容:
我就是告訴人,死者的家屬。看到各位醫師不明究理地發言、扭曲事實,我很難過。
或許各位醫師會認為我們家屬提告就是死要錢。然而事實真的不是那樣的,我也不是要來貴寶地挑起筆戰。我只是希望各位醫師能將心比心,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不幸的事,醫師不願意,病人也不願意。如果有一天,您必需幫別的醫師所造成醫療疏失致死案背黑鍋,成為代罪的替死鬼,接下來幾年都要提心吊膽收到傳票被傳出庭做證或當被告,那真的不是一件好事。
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醫師都將過錯推給當時民生醫院放射科醫師與只幫我父親看診過一次腹痛的急診醫師。結果,2010年3月以來,無辜的放射科醫師為此案多次出庭,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與傷害。對於造成無辜的放射科醫師如此大的困擾,至今我仍然深感歉意,感謝其出庭依事實作證。
我深深感謝在這幾年中協助我閱讀資料、解讀病歷、回答我提問的幾位醫師,沒有這些醫師的真誠、就事論事的回答,我根本看不懂病歷,完全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這個案子是經過醫審會長達2年至少有4家醫學中心醫師的醫療鑑定後,才經醫審會開會決議共2次鑑定結果同樣都認定「有疏失」。
誠如各位醫師所言,只要是人,都會發生「疏失」。發生「疏失」時,身為醫師的您,是否願意真誠認錯、反躬自省、記取教訓、避免憾事重演?還是如被告醫師執迷不悟、死不認錯、將過錯推給同事?
沒有人希望遇到這種悲劇,訴訟這些年也花了我們許多錢請律師,無數的奔波找醫師諮詢、上法庭,無數次夜不成眠地研讀醫療疏失相關司法判例,一些精神上的創傷症候群狀況也持續困擾我。真的,我們沒有因為拿到死人錢而高興。
由於民生醫院院長在民事法庭中表達希望盡速和解的情況下,我們也讓步和解了。被告醫師在法庭上表示自己需負擔6成民事和解金。換句話說,為了此案,市立民生醫院要負擔4成的民事和解金,這筆錢哪來的?當然是人民的納稅金給市立民生醫院拿來當和解金用的。身為納稅人的我,一點也開心不起來。而被告醫師已從市立民生醫院辦理退休,領著公立醫院公務人員退休福利,仍然又回聘民生醫院開特約門診。
真的,法官一直對被告醫師非常客氣寛容了,本來打算以緩刑結案處理,只是他在最後一次出庭時,仍然堅持將過錯推給放射科與急診2位醫師,犯後態度不良,才會判可以易科罰金18萬元。我真的不滿意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各位醫師們有研讀其他行業工作者所造成的業務疏失致死案司法判例,就可以明瞭法官們真的對「醫師」這個社會階級的犯罪者很客氣寛容了。
以下,我只有摘錄「醫療過程」與「刑事訴訟」。謝謝各位醫師耐心看完我的說明報告,希望大家都不要遇上這種不幸的事。我無意引起筆戰,我不會再就此議題發言,謝謝各位,祝福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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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7日 15時
2度在醫聲論壇回覆
醫聲論壇,有種就不要給我刪文,公開給大家看看您們網站醫師會員的評論發言多麼傲慢偏執到無藥可救。
對於lotus425的回覆,只能更證明台灣有許多這些一路以優秀成績考上擁有豐富資源學府而拿到醫師執照的高等知識份子,只會躱在白色巨塔內,互相包庇、漫駡取暖來支持自我偏執觀點,以求保障私利。永遠學不會教訓、不會反躬自省、只會怪罪別人來卸責,可恥!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不是沒有硬體設備或專業人才的小診所,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是區域級教學醫院,擁有CT與其他相關檢查硬體設備,也有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在整個醫療過程中,被告醫師安排做了14次X光片,其中有6張X光片是由被告醫師自己判讀,有8張X光片要求放射科醫師出具判讀報告。被告醫師無視於放射科醫師的報告內容,對自己判讀的X光片過於自信,沒有照會胸內專科醫師,也沒有告知家屬X光片報告內容,很肯定地認為是高血壓之類的引起的慢性支氣管炎。
直到被告醫師在偵查庭承認,因為不會判讀醫學影像,所以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進一步相關檢查。嚴格說來,是「故意不做為而致死」,被告醫師長期以來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病人做X光片以外的檢查。並不是因為健保核刪嚴格的因素。
當場聽到時,有如五雷轟頂,病人怎麼可能知道醫師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符合醫療常規的檢查?若病人換成是lotus425您與家屬時,您可以接受這種未被告知的「故意不做為」醫療行為嗎?
醫審會的鑑定報告至少都由2位以上的醫師花時間研讀分析撰寫後,再由醫審會的專家學者律師等各領域代表開會決議是否通過,才會給法院正式版本的醫療鑑定報告。每等1次鑑定報告完成的時間大約是1年。所以在醫療專業領域內,撰寫鑑定報告的醫師都會盡量幫被告醫師找脫罪理由。
這也就是為什麼醫療鑑定報告結果10年內只有1成(419例)被認定有疏失,才被起訴。除非證據很明確,否則病患家屬很難告得成,很多醫療糾紛案子都在偵查階段中,因為醫療鑑定報告不認為有疏失,而不起訴,根本進不到後續正式審查的法庭。我們的案子,等2次醫審會的鑑定報告,所以拖了很長的時間才完成1審宣判。
被告醫師的1子1女都是牙醫,請問若被告的子女某天也成為學長醫師的脫罪之辭,背黑鍋、無辜成為被告或證人,開始數年收傳票、跑法院的日子,這些都是其父親做過的行為所造成的,被告的子女做何感想?因為被告醫師在法庭上的脫罪之辭,造成無辜的放射科醫師多年跑法院的身心精神損失,誰來賠償無辜受累的放射科醫師?被告醫師沒有賠償這位放射科醫師,連聲抱歉都沒有。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沒有擔當、沒有尊嚴。發生造成醫院重大損失的民事案件後,不僅同意被告醫師退休領退休金,還持續回聘開特約門診,繼續支付被告醫師薪資。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就像被賣身的人,還幫賣她的老鴇數鈔票。被告郭恩芳醫師以前的偽造文書、詐騙健保費案都能獲緩刑全身而退,然而市立民生醫院卻因此事遭獲需付高額罰款。我不知道被告郭恩芳醫師何德何能,能把市立民生醫院吃得死死的、吃乾抹淨。
各位醫師都是從小就比一般人聰明、優秀的人才,與其有時間在醫聲論壇不明究理漫駡、怪罪別人時,倒不如將時間拿來增進自身醫學與法律知識,看看一些司法判例,了解法律案件成立要件。
事實上,要能告得成醫師,真的很困難。真的,法律之前不是人人平等,醫師在法律之前還有醫審會這個保護門神。
遇到此事之前,我們全家都很尊重醫師,信任醫師,完全配合醫囑,死者與被告醫師長達10多年的醫病關係中,沒想過會有「醫師從來不會在門診中安排符合醫療常規的檢查」。
現在,我們全家還是由衷感恩支持幾位看診的好醫師,也相信台灣有許多勞心勞力的好醫師。但是經歷此事,我深切反對醫師除罪化,更無法容許醫師以健保等各種理由做為業務疏失等醫療糾紛脫罪之辭。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醫師不該有特權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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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若有人或以醫界人士名義對此案斷章取義、顛倒是非、妄加評論,我會將依法調閱的筆錄、審判過程的錄音檔逐一網路公開,原汁原味的呈現。屆時,聽到當事人把錯誤全推給放射科醫師、2名急診醫師、骨科醫師的原音重現,不知道當事人子女還有沒有臉在台灣醫界混?
本人一直很自制、低調,不想傷害其他人。不要逼我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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