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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台灣衛生署承認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是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 「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我無法相信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日本上市5個月就累積 124 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而台灣多年來累積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使用病患卻是「零」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死亡案例。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2007年4月版),摘錄間質性肺炎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相關內容如下:

使用時特別警告及注意事項

服用Iressa 之患者,曾發生間質性肺病( ILD ),其可能係急性發作,有些患者因而致命(參閱「可能之不良反應」章節)。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如果患者出現呼吸症狀之惡化,如呼吸困難、咳嗽及發燒時,應停止用Iressa治療,並立即著手調查。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

在一項日本之藥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參閱「可能之不良反應」章節),追蹤3159位非小細胞性肺癌病患在接受Iressa 或化學治療12 週後,其後所產生會發展成間質性肺病(ILD)(不論該病患為接受Iressa 或是化學治療者)之危險因子被定義如下:
◎抽煙、
◎表現狀態差(PS≧2)、
◎電腦斷層掃描下正常肺部覆蓋範圍≦50%、
◎近期內被診斷為非小細胞性肺癌(<6 個月)、
◎之前已存在有間質性肺炎、
◎年紀較大(≧55 歲)並存在有心臟疾病。

曾發現之可能之不良反應ADR:

少見(>0.1-≦1%): 
◎血液及淋巴:服用warfarin 患者,有些發生國際標準化比值(INR)上升及/或出血。
◎眼睛:角膜糜爛:可逆性,且有時與睫毛雜亂有關。 
間質性肺病:常為嚴重性(CTC 第3-4級)。曾有導致致命之案例。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本來就是給肺腺癌末期病人吃的,大部份都是因為咳嗽、喘就醫才發現,通常發現確診時都是存活期不到6個月的病人。通常這類肺癌末期病患的肺多半都有間質性肺炎或肺臟纖維化的狀況發生,有的是因為做過化療或放射性治療所造成的「化學肺」(肺臟纖維化)。若照上述2007年4月版的仿單標準來看,其實沒有幾個肺腺癌末期病人適合吃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就算吃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也會因為發生致死性間質性肺炎而死亡。在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查詢,致死性間質性肺炎仍列在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官網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唯一仿單(2007年4月版)中「少見(>0.1~≦1%)」藥物不良反應。

2009年(民國98年)12月2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的相關問題,截取當天得到的回覆說明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的相關問題, 謹提供相關資訊如下予您參考

根據全球臨床試驗的資料,預估間質性肺病(ILD)在日本以外地區之總發生率為大約0.3%,而在日本地區則為大約3%。


另外, 當確認是間質性肺病時,應停用Iressa,並給患者適當之治療。

然而對於"適當之治療", 需由臨床醫師依據病患的狀況, 給予支持性療法, 目前並無確切的治療指引

附件為"藥物安全簡訊"於2003年所發表與艾瑞莎使用注意事項相關的文章
 <<Gefitinib使用注意事項.pdf>>
http://www.medicinenet.com/interstitial_lung_disease/page3.htm

然而本文件所提供之內容並不能取代醫師之治療及醫師對病患之醫囑
若有任何疾病治療的相關問題, 亦需煩請您再與醫師聯繫討論

2010年(民國99年)2月,產生全台灣第1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申請案。

2010年(民國99年)4月,子葳手札Tzuwei' Blog部落格首度貼文《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質疑台灣衛生署、健保局、藥商不公佈此藥副作用案例數目與致死率,誤導病患家屬盲目花大錢自費買標靶藥,或者由健保局付大筆藥價給醫院與藥商。而且台灣第一線臨床醫師沒有能力分辨判斷由標靶藥造成的致死間質性肺炎。

2010年(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8時18分,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處理回覆,摘錄相關內容:「經查艾瑞沙(Iressa)及得舒緩(Tarceva)...依據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庫,截至目前為止,接獲多起因使用該二藥品疑似發生之不良反應,多為皮疹、腹瀉、肝指數異常...等,經查仿單已刊載該等不良反應,...」

根據上述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因為艾瑞沙(Iressa)及得舒緩(Tarceva)導致間質性肺炎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致死的訊息。雖然如此,還是很感謝台灣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回覆一個小老百姓的提問。

2010年(民國99年)10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取得台灣衛生署的新核准適應症,作為具有 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之第1線用藥。這是根據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回函說明的時間點。

2010年(民國99年)11月,針對台灣第一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申請,初審審議結果為「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

2010年(民國99年)12月,根據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電話回覆: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在該例以前,沒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

2010年(民國99年)12月,清查藥害審議委員的背景資料後,藥害申請人要求多年來擔任藥害審議委員的台大醫院楊志新醫師「利益迴避」,因為楊志新醫師長期接受藥商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提供多筆金額龐大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人體臨床實驗研究經費,且負責協助讓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在台灣上市。具有公務人員身份且享有公務人員薪資福利保障的台大醫院(與台大醫學院教授)楊志新醫師如何能在左手拿藥廠數以千億的經費,右手去審查不利於藥廠的藥害救濟申請案?左手與右手不會打架?這中間不會有利益衝突嗎?

2011年(民國100年)1月起,楊志新醫師未獲行政院衛生署續聘為藥害審議委員。

2011年(民國100年)2月25日,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判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廠阿斯特捷利康敗訴,需賠償受害者。

2011年(民國100年)3月23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厚生省敗訴,需對受害者國家賠償。

2011年(民國100年)6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取得台灣健保局的核准,可做為第1線的健保用藥,只要符合基因檢測,就可由健保給付高昂藥價,否則仍是需要自費。適用於「由原廠提供的2009年8月版本的仿單」。

2011年(民國100年)7月,查閱已公開2010年1月以後的「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即第121~144次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結果如下:

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藥害救濟申請有1例。案例編號:1228。結果是不符合藥物救濟。
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藥害救濟申請有2例,案例編號:1140、1325。結果都是不符合藥物救濟,不予理賠。

2011年(民國100年)7月28日,全台灣第1起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害救濟的複審結果仍然為「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理由是:細線狀間質性浸潤情形(間質肺)應可合理認定在使用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物之前,即已持續存在,與所使用藥物無關聯。可是「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不是有提到「合併有肺纖化 / 間質性肺...等的用藥者死亡率會增加」?藥害審議會議那些醫界大老、社會賢達們怎能睜眼說瞎話表示「與藥物無關聯」?

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進一步深入了解,才發現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提供給藥害審議會議做為審查依據的不是「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意謂著在「2007年4月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中重要的警告文字:「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被刪除不見了,完全沒有這句話。藥害審議會議是拿別的版本藥品仿單來做為不利藥害申請人的審查依據。

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時間約11:30~12:30,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電話表示:因為「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關起門來討論許久後認為: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然而,癌症末期患者並不是台灣現行藥害救濟法中的排外對象。癌症末期患者在醫師正當處方下使用藥物而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人人平等且依法有權利申請與得到台灣藥害救濟賠償。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令公告,核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其中「常見(common)」一詞,以國際歸類定義,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發現本來在2011年(民國100年)9月21日查詢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官網與健保局網站仍然還是2007年4月版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突然就換成註記為2009年8月版本的仿單。仿單內容將關於造成間質性肺炎的相關警語「患者若同時合併有自發性肺臟纖維化/間質性肺炎/塵肺症/輻射性肺炎/藥物引起之肺炎時,在此種情況下其死亡率會增加。 」全部刪除,並將間質性肺炎的不良反應更改成「常見(≥ 1-<10%)」。

這意味著:註記為2009年8月版本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仿單內容中,間質性肺炎的不良反應更改成「常見(≥ 1~<10%)」,所有因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導致的致死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眼盲等藥物不良反應的肺癌末期用藥者是完全得不到「藥害救濟金」賠償。

這不就是驗證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所說的「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仿單版本變動的時間點,截取當天得到的回覆說明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仿單的部分
於公司網站上及健保局上所公開的仿單即為最新的仿單資料

幾點事宜說明如下:

1.艾瑞莎是在99年10月份即取得台灣衛生署的新核准適應症,作為具有 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之第1線用藥

2.艾瑞莎是在100年6月取得健保局的核准,可做為第1線的健保用藥

3.仿單中的修訂日期「2009年8月」指的為AstraZeneca原廠提供的仿單修訂日期,並非台灣衛生署核准適應症之日期

您於另一封信件中所提到間質性肺炎的相關問題,會請公司的專職負責病患用藥安全的經理回覆您,故須請您提供方便連繫的電話號碼,謝謝您



2011年(民國100年)10月13日凌晨,以電子郵件詢問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下列3點問題,過了1個多月,未見回覆。 故於2011年11月23日再次以電子郵件詢問,截取提問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本人在此第2次電子郵件詢問貴公司以下問題:

1.原本在97年仿單版本,間質性肺炎是列入「少見」的不良反應,可是100年仿單版本卻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反應,這個變動是何時發生的?是誰的意思?依據哪些事實或人體臨床研究報告?到底發生間質性肺炎的案例有多少才會令您們修改仿單列入為「常見」的藥害。目前台灣地區發生間質性肺炎的案例有多少,比例為何?


2.請提供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的學術研究或相關依據的文件。


3.新舊版本仿單的修正對照表,讓我們用藥者能了解不同版本仿單的差異與這樣修改的用意何在?

 


2011年(民國100年)12月5日,收到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蓋有公司印章的電子郵件回函,截取說明1~3點的原文畫面如下:

 

抄錄上圖內文為:

關於您提到艾瑞莎仿單的問題,本公司回覆如下:
 
一、藥物之仿單(亦即藥品之說明書)是重要的藥物資訊來源,尤其是有關藥物安全性方面的資訊,因此根據藥事法之相關規定,藥物仿單必須事先送交衛生署審核,經衛生署核准後始能使用;此外,如果藥物仿單上之記載有任何增刪變更時,也必須事先送交衛生署核准,經獲得衛生署許可後,修正版之仿單始能使用。

二、再者,基於病人之用藥安全,藥商於藥物上市後,必須依法執行上市後藥物安全性監視,並將上市後臨床研究結果及國內外安全性通報資料,即時檢送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仿單變更。

三、有關艾瑞莎仿單上所記載之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由原先「少見」 (≥ 0.1%~<1%),變更為「常見」 (發生率為≥ 1~<10%),乃依據已進行完成的最新臨床實證研究報告彚整其他相關試驗研究結果確定發生率≥ 1%,而於民國98年8月修訂,且經衛生署審核許可變更。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花了一個多月才回覆的公函(有蓋公司印章喔!),仍然無法說明或提供將間質性肺炎列入「常見 (≥ 1~<10%)」的學術研究或相關依據文件,全部推說都是經過衛生署審核許可變更。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這份回函等於清楚表示:台灣衛生署承認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是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 「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如果誠如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所言台灣衛生署早在2009年(民國98年)就已經審核許可變更仿單內容,那麼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的專業藥師怎麼會在2009年(民國98年)12月2日以電子郵件回覆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可能引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 不良反應「在日本以外地區之總發生率為大約0.3%,而在日本地區則為大約3%。」。

而子葳手札Tzuwei' Blog部落格早在2010年(民國99年)4月,就貼文《標靶藥物(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得舒緩Tarceva / Erlotinib)藥物不良反應篇》質疑台灣衛生署、健保局、藥商不公佈此藥副作用案例數目與致死率,誤導病患家屬盲目花大錢自費買標靶藥,或者由健保局付大筆藥價給醫院與藥商。

多年來,那些由藥廠提供經費讓台灣醫界大老執行的臨床實證研究一直在進行。同樣的,不管是衛生署、醫界都沒有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致死的藥物不良反應(ADR)通報,至少他們回覆我的內容都是如此。

這些年來,醫界大老在各大媒體都宣稱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有療效,鼓勵肺癌病人吃,特別是那些因為癌細胞擴散而不能開刀的肺癌末期病人,他們都說頂多只有皮膚長疹子的藥物不良反應,卻沒人提到因為吃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會造成加速死亡與嚴重藥害。

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生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與皮膚長疹子的藥物不良反應率是一樣「常見 (≥ 1~<10%)」。換句話說,那些醫界大老經常在媒體上說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造成的皮膚長疹子沒什麼大礙,等於是說:同樣高發生率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也是沒什麼啦!因為吃藥而死的人命沒什麼啦!

2003年8月,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核准在台灣上市。2011年12月,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突然冒出來「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變更為『常見』,乃依據已進行完成的最新臨床實證研究報告確定發生率 ≥ 1」。

意味著:台灣每100位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用藥者,至少會有1位以上會發生間質性肺炎致死,台灣每年新增1萬5千名肺癌新病患,「至少」將有150名病患會發生間質性肺炎致死,卻拿不到藥害賠償。因為誠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安全評估科承辦人黃育文女士所言:
「癌末病人不管有沒有吃標靶藥,就是會死,將錢救濟給因藥害致死的癌末病人沒有意義,而且如果很多癌末病人來申請,錢很快就會賠完。

即使癌末病人是因為標靶藥造成的加速死亡,明明是與標靶藥有關,最後的結論就是『與藥物無關聯,不予藥害救濟』。 」

上述內容所涉及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的出席委員與專長領域如下表:




  1. 黃富源:新生兒疾病、感染疾病。
  2. 朱家瑜:皮膚癌分子生物學、藥物疹、免疫性皮膚病、接觸性皮膚炎、職業性皮膚病、異位性皮膚炎。
  3. 江翠如:腦神經內科、腦血管疾病、腦瘤、中樞周圍神經病變、癲癇、巴金森氏症。
  4. 林敏雄:臨床藥理、內科學。
  5. 黃以信:肝膽醫學、內科學。
  6. 邱惠美:消費者保護、民法、行政法、仲裁、科技法律。
  7. 張劍男:(好像是律師,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8. 蔡墩銘:(好像是法學教授,查不到2011年的委員名單專長。

所以行政院衛生署於2011年(民國100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404505號令公告,核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其中「常見(common)」一詞,以國際歸類定義,係指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的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光明正大地不用金錢賠償。

每年至少150條人命吔~

人一出生,就是會死,橫豎都會死,幹麻還要有「醫師」這種行業?

既然癌末者,橫豎都會死,衛生署與健保局幹麻還將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納入第1線健保用藥?

誰在說謊?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遵守台灣衛生署規定,每售出一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丸,就要繳納藥害救濟用的藥害徵收金,做為藥害賠償使用。衛生署要求由衛生署投資成立的「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擔任宛如白手套角色,執行向藥商催收藥害徵收金,並接受藥害救濟申請。藥害調查卻是由衛生署去執行,由衛生署與其聘任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來決定誰可以領到藥害賠償金。

衛生署收了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龐大的藥害徵收金,卻讓藥廠將仿單間質性肺炎不良反應率由「少見 (>0.1~≦1%)」變更為「常見  (≥ 1~<10%)」,以逃避藥害賠償。

當日本法院判決日本政府厚生省與日本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敗訴,必需為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所造成的日本用藥受害者賠償。相較於日本政府厚生省的敗訴賠償,台灣衛生署卻躱在藥害救濟法保護傘之下,努力對藥商催收藥害徵收金,對肺癌藥害者卻想方設法地逃避藥害賠償,這種行為不就是「衛生署在洗錢」?大賺肺癌末期藥害者的死人錢?衛生署帶頭背離藥害救濟法的設立精神。


讓我們來深思:

政府研究單位(醫學中心)與民間機構合作(藥廠),用納稅人的錢發展出所謂「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卻讓民間公司(藥廠)拿去市場販賣,再讓大眾花錢「享受」這個成果(標靶藥),天底下竟有這種美事?

而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致死性副作用,台灣竟然沒有人重視或加以預防?

所有吃這個「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造成的呼吸喘而送醫急救的全被當成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與藥物無關聯?

任由這些「有助於人類福祉」的產品(標靶藥)光明正大殺人不賠償?

到底台灣有沒有醫師能分辦「是肺癌末期之病程延續所致呼吸喘肺炎」、或是「藥物不良反應所導致的呼吸喘之藥物併發間質性肺炎」?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一個由健保給付的有缺陷且造成傷亡的藥品?

吃了這個藥品的受害者有被告知是藥品缺陷造成的嗎?

如果沒有醫師告知,受害者會知道嗎?

受害者會知道要申請藥害救濟來要求不負責任研發有致命缺陷藥品的藥商賠償嗎?

還是任由醫學中心大老與藥商在記者會與媒體只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卻完全沒有公開致死或重傷殘的訊息,形同實質詐欺來誤導大眾?

醫學中心大老發佈標靶藥有療效的訊息時,是否該在身上掛個牌子寫名「我接受XX藥廠提供XXX億研究經費」以示負責。

台灣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是否有盡到為台灣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把關的責任?還是任由醫學大老與藥商予取予求?

衛生署、健保局、為藥商做人體實驗的結果背書的醫界大老欠那些過往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不良反應死亡病患與家屬一個公道與賠償。
  
所有吃過標靶藥的病患,不要無知的當藥廠的實驗白老鼠,請站出來保障自身權益,踴躍申請藥害救濟! 

2007年(民國96年)4月到2011年(民國100年)10月以前的肺癌標靶藥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用藥者,皆是適用於2007年4月版本的藥品仿單。因為在這一時期所能得到的艾瑞莎(Iressa / Gefitinib)藥品資訊(包含健保局、臺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各大醫院等官方網站)全是將致死性間質性肺炎(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列為「少見」不良反應的2007年4月版,是符合藥害賠償範圍。

除非台灣衛生署能證明「用藥者當時所得到的仿單資訊」是健保局在2011年(民國100年)6月開始列入第一線用藥的仿單版本。

提醒標靶藥病患家屬,即使病患已往生,仍可在「知道藥害發生時起3年內」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意思就是如果您正在看這篇文章,您懷疑已逝的家人可能是標靶藥不良反應受害者,可以立即申請病歷、到藥害救濟申請網頁下載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有填寫範例),寄出文件,等候調查審議結果。 


註:
  1. 若要引用本文,請註明「來源:子葳手札Tzuwei' Blog,文章連結:http://tzuweichuang.blogspot.com/2011/12/iressa-gefitinibinterstitial-lung.html」等字樣,謝謝。
  2. 本文作者沒有醫療背景,只會「東抄西抄」、「以偏蓋全」、「滿口胡言」,未盡完善之處,得隨時修正,不另行通知。
  3. 雖然我不沒有權位,也沒有錢勢,至少我沒有說謊。限於本人能力有限,只能很努力地研讀令我感到頭痛的資料、花時間敲打鍵盤,扒梳事實。我不知道有誰會耐心地看完對肺癌用藥者切身關係卻又很不有趣的這篇文章。但是會在網路世界中讀到本文者,多半都是與肺腺癌患者有關聯。無論如何,衷心祝福所有肺癌患者與家屬。

  4. 「台灣」~的確成為國際大藥廠新藥臨床實驗的天堂,而且只要肯花錢擺平那些醫學中心與專科學會的醫界大老,獲得國內醫界大老簽字、上媒體宣傳,台灣衛生署與健保局一定會付錢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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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補充】

台灣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575

藥害真的很恐怖,大家只要去看看衛生福利部的藥害救濟審議會議記錄,看看那些活生生的案例,若真死了倒也省事,有的案例卻因為藥害成為重傷殘,一輩子也不會回到以前的樣子。若能得到藥害救濟賠償金,通常只有一點點,因為會說病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等,所以要按比例扣掉幾成的贘償金,最後只能拿到一點點,無濟於事,那真是人生只有漫長的痛苦。

更多案例結果,衛生福利部以那是「常見且可預期的藥害」為理由而不理賠,造成病人與家屬更大的傷害與痛苦。吃了衛生福利部審查核可上市的藥,結果吃死人,卻雖那是「常見的藥害」,「死人是正常的現象」,不用賠償吃藥受害者。台灣老百姓,您怎能不生氣?不出來爭取自己的用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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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則留言:

    1. 子葳~~偶覺得妳好像很累
      ~~~但又粉佩服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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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什麼好佩服的?

      文章中完全沒有醫學專業文獻,只是很淺顯的資料,寫這種文章又不能賺錢,反而因為閱讀而害我增加老花眼、頭髮變白、頸椎突出、屁股變大,完全沒有好處。

      可惜我最近幾年變笨許多,否則應該可以寫得更生動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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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感激看到這篇文此時我也剛被告知我得了末期肺癌也自己找資料想要瞭解這個癌症並想要知道更多有關肺癌的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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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1日】匿名留言,一律不回應。因為我不知道自己與誰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