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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1

「抄襲」定義正解

我一直對於「抄襲」這名詞很〝緊張〞,很怕一不小心就淪入「抄襲」國度。大家都想尊重智慧財產權,就怕不小心無意中侵權。

「抄襲」幾乎就是等於「仿冒」、「剽竊」。如果只是被人口頭駡駡,還算事小;若是鬧上法律問題,有時可就不是金錢可以解決。

但是某種程度而言,「抄襲」也是知識文明傳承、延續、進化的某種中繼媒介。

到底「引用」與「抄襲」的界限在哪裡?

前陣子看到這篇國立政治大學英國語文學系莫建清教授《談如何旁徵博引、小題大作從事研究論文之寫作》,他引用了幾段名言,說明適當的「抄襲」有助於旁徵博引來進行研究、支持研究論點。

簡言之,莫教授認為:廣博蒐集研究和參考資料,細微觀察,然後予以歸納、分析、批判,是做任何研究得基本功夫。有了此功夫,撰寫論文時,才能旁徵博引。如果只是隨興所至,東摸西摸,不深入瞭解,沒有基本功夫,因所知有限,必致陷於困窮,將來作研究不易有成就。

「抄襲」定義正解之名言摘錄如下:
  1. 美國參議員葛倫之名言:
    「如果抄襲一個人的作品,那是剽竊;如果抄襲十個人的作品,那是做研究工作;如果抄襲一百個人的作品那就成為學者」。

  2. 李振清(1984:44)認為:
    「參考資料的功能,是用以支持、印證研究者的基本論點。這裡的「抄襲」是指參考的資料的「蒐集、引用」與再創造」。

  3. 學者聞見思(1981):


    • 直抄一篇文章的是人是笨伯。
    • 把許多人的文章加以摘錄、排比、寫成一篇文章,不註明摘錄文章出處的是文抄公。
    • 能夠註明來源的就是研究生,抄得高明的還可以得到碩士學位。
    • 假如能像李白、杜甫那樣,把抄襲得來的東西融匯而貫通,消化而吸收,寫出的作品已非本來的面目。化前人的心血為己有,那就是已臻於神出鬼沒的「神偷」功夫。到了神偷境界,就可以成為文豪與學者。

  4. 英國哲學家培根(1561-1626)早在三、四百年前曾比喻做學問有三種人:


    • 第一種人好比「蜘蛛結網」,其材料不是從外面找來的,而是從肚子吐出來的;
    • 第二種人好比「螞蟻囤糧」,他們只是將外面的東西,一一搬回儲藏起來,並不加以加工改造;
    • 第三種人好比「蜜蜂釀蜜」,他們採攝百花的精華,加上一番釀造的功夫,做成了又香又甜的糖蜜。 
這樣的形容比喻,簡單易懂,真是太有趣了!

【延伸閱讀】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校園研究活動篇:看的我頭暈,很多規定都是我不知道的。
  2. 各大名校對於剽竊抄襲之罰則:整理的很完整。可是如果真的照這標準檢驗,國家圖書館的學位論文區應該有大半都要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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